核心摘要:2020 年 12 月 18 日,政府发布了第 2020 号法令。 148/2020/ND-CP(“第 148 号法令”)修订和补充 (i) 第 148 号法令第 43/2014/ND-CP 号法令规定实施 2014 年 5 月 15 日《土地法》(“第 43 号法令”)和 (ii) 第 43 号法令。第 47/2014/ND-CP 号法令规定了 2014 年 5 月 15 日国家收回土地时的补偿、支持和重新安置(“第 47 号法令”)。在其他修订和补充的文章中,本次更新将重点关注三个值得注意的变化。
1. 国家管理的狭小土地的划拨和租赁
多年来,项目地块中存在的由国家管理的狭窄地块一直是投资者获得土地资格的障碍。这导致项目运营冻结。作为回应,第 4 号法令。 148补充了第14a条,将国家管理的狭窄土地的分配和租赁规定纳入第148号法令。 43、具体如下:
(a) 要被认定为狭小地块,地块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i) 属于已撤销的土地基金或未分配/未租赁的土地;
(二)土地形状、面积不合格的;
(三)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方案;
(iv) 不用于已批准/公布的计划中确定的项目或建设;
(v) 不受任何争议、投诉或违规行为的影响。
(二)狭小地块的使用、分配和租赁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i) 该地块优先用于公共用途。如果不适合公共使用,国家应(1)通过土地使用税分配该地块或(2)将该地块出租给邻近的土地使用者;
(ii) 地块的分配和租赁: (1) 相邻土地使用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需求的,通过拍卖进行; (二)地块评估、公布信息并征求当地群众意见后,只有相邻土地使用者有要求的,不采取拍卖方式;
(三)地块划拨、租赁后,接收相邻土地使用者必须履行地块合并程序。
省级人民委员会应详细制定狭小地块的相关规定,以执行第14号令第14a条。 4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