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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专门法院法草案:英国 CPR 的经验教训

2025-10-02 01:0010Vieter编辑部lnt_partners

核心摘要:越南目前正在考虑为其计划中的国际金融中心(IFC)制定专门法院的法律草案。我们的目标很明确:为解决高价值商业纠纷提供一个独立、可靠的论坛。然而,就目前的形式而言,该草案包含一些程序性缺陷,有可能削弱投资者的信心。

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民事诉讼规则 (CPR) 是一个有用的基准,这是一个受到广泛尊重的框架,支撑了伦敦作为全球纠纷中心的地位。当根据 CPR 标准进行衡量时,该法律草案显示出巨大的差距。

法律草案的程序缺陷

1、过于形式化,缺乏当事人意思自治

根据 CPR,“首要目标”确保案件得到公平、适当且费用合理的处理。法官进行积极主动的案件管理以提高效率。相比之下,越南的草案仍然严重依赖形式程序和司法指导,几乎没有给各方留下自己制定程序的空间。

2. 不必要的国家干预

该法律草案规定检察机关 (Viện kiểm sát) 对诉讼程序进行监督。这在国际商事诉讼中是未知的,也不符合投资者对司法独立的期望。相比之下,CPR 程序纯粹是对抗性的,法院充当中立的仲裁者。

3、证据标准薄弱

CPR 关于披露(第 31 部分)和专家证据(第 35 部分)的规定确保只接受相关的、相称的证据,专家对法院而不是指定方负有责任。越南的草案只是要求当事人提交证据供法院审查,没有关于可受理性、披露或专家独立性的国际标准。

CPR 将上诉限制在狭隘的理由(严重的程序违规或法律错误)。投资者看重的是最终判断的确定性。越南的草案允许越南议会进行额外的监督和请愿,从而破坏了最终结果并延长了争端。

阶段性比较

为了实现吸引国际投资者的目标,该法律草案应与 CPR 最佳实践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三项改革尤为紧迫:

1. 引入案件管理和首要目标——授权法官有效、按比例地运行诉讼程序。

2. 取消检察监督——确保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和对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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