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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出现更清晰的生产者延伸责任图景 - Tilleke & Gibbins

2026-04-22 17:5310Vieter编辑部tilleke_vietnam

核心摘要:越南的一项新法令对该国现有的生产者延伸责任 (EPR) 法律框架的实施带来了重大的明确性。

鉴于产品和包装废物的收集和处理持续面临挑战,越南在 2020 年环境保护法中首次制定了 EPR 机制。该机制通过第 08/2022/ND-CP 号法令及其后续修正案逐步详细化,但监管框架仍然不够完善,特别是在废物收集、回收和处理的支持机制方面。

新推出的第110/2026/ND-CP号法令(第110号法令)于2026年4月1日发布,并于2026年5月25日生效,全面明确地规定了制造商和进口商回收产品和包装以及处理废物的责任。下面列出了第 110 号法令中针对制造商、进口商和相关利益相关者的一些关键条款。

《环境保护法》规定制造商和进口商根据其生产或进口的产品和包装类型,负责产品和包装回收(第 54 条)或废物收集和处理(第 55 条)。第 110 号法令详细阐述了这些 EPR 条款,具体规定了责任实体,并列出了需承担回收和废物处理责任的产品和包装类型。

110号令明确了同一品牌的产品由多个制造商生产、存在合同生产或委托进口关系、制造商或进口商属于企业集团等特殊情况下的责任主体。

值得注意的是,豁免可能在某些情况下适用,例如专门用于出口、临时进口和再出口或研究和测试目的的产品和包装的制造商和进口商,以及相关产品年收入不超过300亿越南盾的实体。

回收责任

110号令明确列出了需要回收的不同类型的产品和包装,以及强制回收率和强制回收措施。例如,对于食品铝包装,通过至少以下两项措施之一,强制回收率为 22%:生产商业铝坯或生产包装或特定产品。

强制回收率每三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上限为10%。第一次调整预计在 2029 年进行。通过先进技术实现的超额回收可能会结转以抵消未来的义务。

如果收集可回收材料出口到国外进行回收或翻新,此类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巴塞尔公约》的通知和控制要求。

合规性可以通过开展回收活动来实现,例如由具有现有适当环境许可证的制造商或进口商直接回收,或通过第三方(例如获得许可的回收商或被授权负责回收的合格组织)或通过向越南环境保护基金(VEPF)提供财政捐助来实现。

农业和环境部将在国家EPR信息系统上公布回收实体和负责回收的授权组织的信息,详细信息在第110号令中进一步规定。

制造商和进口商必须每年为上一年投放市场的产品和包装在 4 月 1 日之前注册回收计划或申报财政捐助。选择财政捐款的实体必须在 4 月 20 日之前完成向 VEPF 的付款。为了促进捐款价值,每种产品和包装类型的回收成本规范 (F s ) 在其他法律文件中发布。制造商和进口商可以应用第 110 号法令中的公式来计算对 VEPF 的贡献值。

如果制造商主动建立了回收率较高的包装回收和再利用系统,该系统可能有助于免除此类回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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