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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3 04:4000Vieter编辑部vilaf

核心摘要:1. 侵占海域活动

政府于 2024 年 4 月 16 日发布了第 42/2024/ND-CP 号法令(“第 42 号法令”),以规范海洋侵占活动。第42号令自签署之日起施行,主要规定如下:

根据第 42 号法令,划定侵占海域的确定必须根据测绘法确定其位置、面积、边界和坐标,并必须遵守 2024 年《土地法》第 190.2 条 (a)、(b) 和 (d) 点规定的侵占活动原则。省人民委员会应决定允许侵占海域的区域,这些区域必须包括在批准省级和区级土地利用规划。

根据《2024年土地法》和第42号法令,侵占海域活动必须制定为独立的侵占海域项目或特定项目的侵占海域项目,并根据建筑法被视为建设投资项目。涉及侵占海域活动的项目的投资政策审批/投资政策决定,应当按照投资法、公共投资法或者PPP形式投资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除建筑法外,第42号令还对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评审、项目的审批等作出了专门规定;建设工程设计的编制、评审和批准;侵海工程或侵海工程项目的施工及验收。

经批准的侵占海域工程/项目侵占海域项目,应当作为划拨海域的依据,同时划拨、租赁该工程用地。根据投资者提交海域分配申请的文件,省级人民委员会有权就用于侵占海域的土地和海域分配作出决定(越南语:Quyết định giao đất đồng thời giao khu vực biển để lấn biển )或关于租赁土地和分配用于侵占海域的海域的决定(越南语:Quyết định cho thuê đất đồng thời giao khu vực biển để lấn biển ),交给相应的投资者。

就侵占区域而言,侵占海域项目/具有侵占海域项目的项目投资者在完成侵占土地的财务义务并获得省建设厅对侵占工程竣工验收结果的批准后,将获得侵占后取得的土地区域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及其他附着在土地上的资产的所有权证书(LURC)。

对于涉及海域侵占活动的项目,已获得主管机关实施投资项目批准(如投资政策批准或投资政策决定)且已在第42号法令生效日期(即2024年4月16日)之前提交海域分配申请文件但尚未进行评估的,投资者可以选择采用第11/2021/ND-CP号法令规定的程序关于将特定海域分配给组织和个人进行海洋资源开发和利用的规定,或第42号令规定的规定。

2、发电价格的确定方法

2024年4月12日,工业贸易部(MOIT)发布了第07/2024/TT-BCT号通知(“07号通知”),规范了发电价格和购电协议的确定方法。 07号文自2024年6月1日起生效,并取代2020年12月31日经修订的57/2020/TT-BCT号文(“57号文”)。以下是07号文的一些值得注意的要点。

07号文适用于在越南境内运营并接入国家电网的电力项目。但07号文关于发电价格确定方法的规定以及标准购电协议(PPA)的规定不适用于多用途水电项目;采用可避免成本电价的小水电项目;以BOT形式投资的独立电力项目、发电厂及提供配套服务的单位;采用主管部门颁布的法规规定的电价机制的发电厂(例如采用上网电价补贴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也就是说,若干类型的可再生能源项目(例如生物质发电厂、风能和太阳能发电场(下述情况除外)、垃圾发电厂)将受到本07号文的监管。

还需要注意的是,07号文有关标准购电协议的规定不适用于除参与竞争性电力市场的太阳能和风电发电厂。

发电厂发电价格的确定

对于新建电厂,07号文总体重申了57号文的上网电价确定原则,如内部收益率(IRR)不超过12%;发电价格不包含税费;发电电价由PPA电价和具体接入电价(如有)组成,但PPA电价必须在计算发电电价的电力项目总投资额核准年度内工业和贸易部颁布的发电电价框架内。 PPA价格将由固定价格和可变价格组成。 07号文采用与57号文相同的固定电价和变动电价计算公式,但对计算固定利率时电厂平均固定成本的输入参数进行了多项规定,特别是对利率上限的修改。

对于商业运营的电厂,07号文允许卖方(如EVN)与发电公司就后续年度的发电价格达成一致,直至该电厂经济寿命结束,但双方此前约定的FC保持不变。同时,57号文没有规定购电协议各方可以这样做,而是自动继续适用现行购电协议下的发电电价,无需经过任何讨论和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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