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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8 07:4200Vieter编辑部vilaf

核心摘要:1. 越南信贷机构的外资所有权

2025 年 3 月 18 日,政府颁布了第 69/2025/ND-CP 号法令(“第 69 号法令”),修订了 2014 年 1 月 3 日关于外国投资者购买越南信贷机构股份的第 01/2014/ND-CP 号法令(“第 01 号法令”)。第69号令自2025年5月19日起施行。69号令的要点如下。

第69号令将外国投资者购买越南信贷机构股份的规定扩大到外商投资资本经济组织(或外商投资企业),并遵守与外国投资者依法投资、出资或购买股份相同的条件和程序。计算越南信贷机构外资持股上限时,应考虑此类外商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

外国个人、外国组织和弱信用机构面临困难的新定义

虽然“外国投资者”的概念仍然涵盖外国组织和外国个人,但第69号令将“外国个人”的定义修改为指持有外国国籍的个人。此外,“外国组织”的定义缩小为仅涵盖根据外国法律成立并在越南进行商业投资活动的组织。这些修订后的定义与《投资法》中的规定一致。

69号令还引入了“面临困难的薄弱信贷机构”的定义,其中包括:(i)越南国家银行(SBV)特别控制的信贷机构; (ii) 强制转让的商业银行; (iii) 根据SBV最新评级结果被评为“弱”的信贷机构。

第 69 号法令保留了第 01 号法令规定的越南商业银行外资持股总额 30% 的一般上限,但以下情况除外:

在特殊情况下,总理可以对面临困难的薄弱信贷机构确定不同的外资持股限额,以确保信贷机构体系的安全。

根据批准的强制转让计划和强制转让计划实施期限内,接受强制转让的商业银行(不包括国家持有注册资本50%以上的商业银行)的外资持股比例可以超过该银行注册资本的30%,但不得超过49%。该实施期限届满后,外国投资者无权购买该银行的更多股份(除非该银行向现有股东发行股份,或外国投资者通过协议将其在该银行的现有股份出售给另一外国投资者),直至该银行的外资所有权总额低于注册资本的30%。

对于非银行信贷机构,外资持股比例上限为注册资本的50%,但重组面临困难的薄弱信贷机构除外。

第 69 号法令规定,如果外国投资者按照信贷机构每个股东的普通股比例购买新发行的股份,导致超出第 01 号法令(经修订)第 7 条规定的外国所有权限制,则外国投资者应承担两项义务。一是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者及其关联人持有股份超过规定限额的,必须自超过限额之日起6个月内减持至规定限额。其次,当外资持股总额超过规定限额时,外国投资者不得再购买该信贷机构的股份,直至恢复符合规定限额。

信贷机构应当按照与外国投资者相同的条件和投资程序,全面、及时地向有关部门报告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其股份的信息。

2025 年 3 月 20 日,政府发布了第 70/2025/ND-CP 号法令(“第 70 号法令”),修订了 2020 年 10 月 19 日关于发票和记录的第 123/2020/ND-CP 号法令(“第 123 号法令”)。第 70 号法令于 2025 年 6 月 1 日起生效。下面重点介绍了第 70 号法令的一些主要变化。

出口货物和服务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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