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1、土地租金及土地使用费
2025 年 11 月 6 日,政府颁布了第 291/2025/ND-CP 号法令(“第 291 号法令”),修订了 2024 年 7 月 30 日关于土地使用费和土地租金的第 103/2024/ND-CP 号法令(“第 103 号法令”)和 2024 年 7 月 30 日第 104/2024/ND-CP 号法令。 2024 年 7 月 31 日关于土地开发基金。第291号令自2025年11月6日起生效,并进行了以下一些主要修改。
额外应付金额
《2024年土地法》第257.2(d)条要求,在《2024年土地法》生效日期(即2024年8月1日)之前已获得土地分配决定或土地租赁决定但土地价格尚未确定的土地使用者,在尚未计算土地使用费或租金期间需支付额外费用。根据第 291 号法令,该额外金额按应缴土地使用费或租金金额的 3.6%/年计算(取代第 103 号法令规定的每年 5.4%)。额外金额应视为其他国家预算收入。
土地奖励运用新原则
291号令增加了根据分割和相应地理区域免减土地使用费或租金的新原则。据此,国家划拨、租赁的符合土地使用费、租金优惠条件的土地分布在多个地理区域的,按照各地理区域对应的面积确定土地使用费、租金的减免。
退还减免或减免的土地使用费或租金
第103号令第17.6条、第38.9条规定,土地使用者不符合土地使用费、租金优惠条件,或者将土地用于土地划拨决定、土地租赁决定或者合同规定以外的用途,但不属于土地法规定收回土地的情形的,应当将减免的土地使用费或者租金退还国家预算。第291号令修改了这些规定:(一)进一步明确了应收回的土地使用费或租金的计算方式;(二)详细说明了减免的土地使用费或租金的计算和收回程序。
土地清理及补偿费用
根据第291号令,投资者按照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预付土地补偿、扶持和安置费用,且项目有多种用地形式(无土地使用费划拨、有土地使用费划拨和土地租赁)的,预付金额应从应缴纳土地使用费和一次性土地租金总额中扣除,剩余部分(未扣除的金额)应从每年应缴纳的土地租金(包括土地租金)中扣除。项目地下建筑面积(如有)。土地使用费和土地租金中尚未扣除的金额,计入项目投资成本。
2025年11月25日,政府发布第306/2025/ND-CP号法令(“第306号法令”),修订关于证券和证券市场领域行政制裁的第156/2020/ND-CP号法令(“第156号法令”)和关于衍生证券和衍生证券市场的第158/2020/ND-CP号法令(“第 158 号法令”)。 Decree 306 takes effect from 9 January 2026.
为进一步完善证券领域违法行为监管处理规定,保障市场秩序、安全和透明,306号令对156号令作了以下主要修改:
– 对实施第156号令具体行为的个人和机构将受到行政处罚,包括暂停证券交易、在一定期限内暂停要约收购、证券交易和服务以及其他一些业务。第 306 号法令将最长暂停期限从目前的 12 个月延长至 24 个月。还有一些新的补救措施,例如强制暂停证券交易、服务运营或其他金融服务,强制向最近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公司董事长或公司所有者报告提前赎回债券或债券互换的情况。
——306号令对非上市公司私募债券违规行为的处理作出了单独规定,并对违规行为给予相应处罚。第306号法令还增加了对一些影响投资者利益的行为的罚款,例如私下发行股票或债券,如果未能满足法律要求的所有条件,可处以3亿越南盾至4亿越南盾的罚款;比法律规定的期限或国家证券委员会、越南证券交易所及其子公司要求的期限晚15天披露信息的,处以7000万越南盾以上1亿越南盾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