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1997年商法将一个交易者代表另一个或其他交易者进行商业交易的活动称为“提供商业服务的关系”。 2005 年《商法》将这些活动更明确地规定为“商业中介活动”。根据越南商法,商业中介活动涵盖四种类型的商业活动:贸易商代表、商业经纪、授权经销商买卖货物以及商业代理。
越南国家与法律研究所
越南商法将贸易商代表定义为贸易商(称为代表人)接受另一贸易商(称为提名人)的授权,以其名义并在其指示下进行商业活动并获取报酬的活动。交易者提名其自己的员工代表他/她不属于中介活动,因此受《民法典》管辖。
2005年商法保留并进一步明确了1997年商法中关于交易者代表的几乎所有规定,包括关于代表合同、代表范围、代表期限、享受代表报酬的权利、留置权(留置权)以及提名人和代表人义务的规定。
根据商法,贸易商代理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形式订立。此类合同应由贸易商及其代表签订。从法律上讲,贸易商代理合同构成民法授权合同的一种。 《民法典》关于签订合同的一般原则也适用于代表贸易商签订的合同。
关于代表范围,商法允许当事人约定代表人可以在提名人的经营范围内进行部分或者全部商业活动。代理范围是指提供代理服务的地域(地方)和商业活动领域。
代理期限由有关各方商定。协商不成的,代理期限自提名人通知代表人或者代表人通知提名人合同终止时终止。
除另有约定外,代表人负有以下义务:
- 以提名人的名义和利益进行商业活动;
- 通知提名人执行授权商业活动的机会和结果;
- 如果提名人的指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则遵循该指示;
- 不以自己的名义或代理范围内的第三方名义进行商业活动;并且,
- 在代理期间以及代理合同终止后两年内,不得泄露或向他人提供与提名人商业活动有关的秘密。
代表在代理范围内签订的合同享有报酬。享受报酬的权利自当事人在代理合同中约定的时间产生。代表可以要求支付开展代表活动的合理费用。代表对分配给他们的资产和文件拥有留置权,以确保支付应得的报酬和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