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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封建居住法

2007-07-25 18:0700Vieter编辑部vietnam_law_magazine

核心摘要:居住和居住管理已成为许多州首要关注的问题。对于越南封建国家来说,户籍管理的目的是牢牢掌握人口,包括公民身份、户籍特别是“丁”(青年)的数量,以满足人头税、征兵、劳役和增强国防潜力的要求,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为各阶层人民的生活和谋生创造条件。

越南民族研究所

然而,户籍和公民身份可以被认为是越南封建居住法中最突出的要素。

李朝时期,公民身份受到严格规定:“丁”(年轻人)年满18岁并登记在黄册上被称为“黄南”,年满20岁被称为“大南”。

在陈朝(1226-1400)时期,陈太宗国王于1228年实行户籍管理。每年早春,乡官们都会报告每户的人口数量,明确说明自己的社会地位:“公民官”、“军官”、“军官”、“军人”、“黄男”(18岁男子)、“老弱者”、“残疾人”、“富提”(永久)。居民)和“歇潭”(临时居民)。 (1)

1401年,在胡氏王朝(1400-1407年)期间,为了准备国防力量,胡汉上下令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户籍登记,登记所有两岁及以上的男性。与此同时,所有来自三角洲省份的临时居民被迫返回家乡。

黎朝初期(1428-1527),黎太祖于1428年即位后,立即下令全国各地实行户籍登记,并于1430年、1433年、1435年、1440年、1444年、1460年、1465年进行。1470年景丹(虎年)德朝时期,黎青统国王制定了每三年一次的户口登记制度,称为“小登记”,每六年一次的户籍登记,称为“大登记”,一直延续到黎贞王朝,居民分为“永久居民”和“临时居民”。

西山、阮朝也制定了与前朝相似的公民身份和户籍规定。

越南各封建政权的共同点是,都制定了防止和制裁因不申报或虚报男性成员人数而伪造户籍案件的规定。这种精神在《国朝刑法典》(也称为《嗣德法典》)第 285 条中得到了清晰的体现。

从李朝和陈朝开始,法律规定城市人口居住在首都升龙(河内旧称)。居民区位于皇家城堡外。许多街道都是按行会组织的(陈朝有61个行会)。每一条街道、每一个行会都成为了手工业的场所,生产和交易手工艺品,或者出售香米和蔬菜,供应宫廷和内城居民。

一般来说,国家允许其他地方的人们在升龙生活和谋生,但前提是他们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秩序和消防的一般规定,并履行所有税收和公共劳动义务。

1434年,首次对人们的出行和暂住手续实行通行证制度。它规定,地方官员因公或私事前往帝都时,必须携带居住地地方官员的通行证;如果居住在皇城的军人或宫廷高级官员的亲属因公或私人事务而旅行,则必须获得当地主要官员的许可;出于商务目的旅行的人还必须获得地区官员签发的通行证。那些未能获得此类文件的人不被允许旅行。

一年后,即1435年,进一步规定行会成员必须在户籍所在地建造住宅。这表明当时的户籍管理是以住宅和户籍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的。

历史也表明,封建国家在发展生产经营和社会秩序与安全、民生保障的关系上采取了相当开放的态度,避免了影响人民生活的极端管理措施。 《国朝刑法》中“Ve Cam”(皇家卫队)章第 80 条规定,任何人都可以在皇家城堡外的街道或行会居住和开设商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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