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附加处罚是指不独立实施的处罚,而是在主处罚之外实施的处罚,旨在支持后者实现惩罚目标。特定犯罪仅可处以一项主罚,但可处以一项或多项附加处罚。
越南国家与法律研究所
附加刑与主刑一样,是国家在刑法中规定的强制措施,仅由法院对犯罪人适用,作为国家对犯罪人及其犯罪行为的谴责。
尽管仅在主刑之外适用,但它们有助于消除被判刑者犯下新罪行的可能性,并有助于对被判刑者进行康复和教育,帮助他们在完全服完主刑后重新融入社会。附加刑与主刑的密切合理配合,有利于提高强制、教育、惩罚、改造的有效性,有利于坚决执行主刑,起到具体预防和一般预防的作用,支持法院实现刑事责任和刑罚个别化原则,保障社会公正合法。
1985年刑法并没有像主刑那样在每一条针对特定犯罪的条款中规定附加刑,而是在其犯罪部分的每一章中规定适用于该章规定的犯罪的附加刑。但由于适用范围的扩大和具体化,1999年刑法中附加刑大多作为选择性措施规定在263条具体犯罪的146条中的单行条款中,从而给法院根据刑事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犯罪特征考虑和适用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根据越南刑法,额外处罚包括:
(i) 禁止担任某些职务、从事某些职业或从事某些工作
法院认为,在服完有期徒刑、非拘禁改造等刑罚后,让被判处死刑的人继续担任一定职务、从事一定职业或者从事一定工作,可能造成社会危害的,可以适用这一附加刑。除了对罪犯的惩罚、改造和教育作用外,它也是一种预防措施,在一定期限内限制死刑犯在一定范围内的活动,剥夺他们犯下新罪行的社会条件,同时加强已适用的主刑的效果。
这种处罚仅适用于法律规定的特定犯罪以及涉及某些职位、职业或工作的犯罪者。现行刑法典127条对具体犯罪行为规定了这一附加刑的适用。
禁令的期限为一年至五年,自被判处刑罚的人服完监禁或非拘禁改造之日起,或从适用警告、罚款等其他主要处罚的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在判决中,法院必须明确对违法者关闭的职位、职业或工作以及关闭的时间。此类判决必须通报管理死刑犯的国家机关或者社会组织。
根据现行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禁止居住是指强迫被判处徒刑的人不得在某些地区暂住或者永久居住。
该刑罚仅适用于有期徒刑的刑罚,不适用于警告、罚款和非监禁改造等其他主要刑罚。其严重性在于剥夺被判处死刑的人在一定时期内在某些地方居住的自由,以防止他们凭借当地条件、熟悉当地情况或已建立的社会关系返回当地实施新的犯罪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