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年轻的越南民主共和国成立后,就认识到公民身份的重要性,重视颁布公民身份法律,以适应不同的历史情况。此后越南颁布了大量有关公民身份的法律法规。
越南公民法经历了两个不同时期的发展。
1945年八月革命之前,越南是法国殖民统治下的半封建国家,在法国的“分治”政策下被划分为三个地区,实行三种不同的政权和法律制度。任何法律文件都没有明确界定公民身份问题。
1945年八月革命胜利,越南民主共和国成立。确定越南公民身份对于为新独立的越南第一届国会代表换届选举做准备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
因此,胡志明主席于1945年10月20日签署了关于越南公民身份的第53/SL号法令,其中第3条确认了居住在越南土地上的各民族的越南公民身份平等:“居住在越南境内的越南少数民族,如土族、曼族、芒族、农族、卡族、彝族等,都是越南公民。”
第二条还规定下列因出生而具有越南国籍的情况:
“属于以下类别的人都是越南公民:
1. 父亲是越南公民;
2. 父亲为无国籍人或无国籍人,母亲为越南公民;
3. 他们出生在越南领土,而他们的父母是身份不明或无国籍的人。”
因此,新生儿公民身份的确定是基于“血缘权利”原则和“出生地权利”原则的结合,旨在最大限度地减少在越南境内出生的儿童的无国籍状态。
第53/SL号法令还规定了通过恢复公民身份获得越南公民身份的情况:“自本法令颁布之日起,已归化为法国国民的越南人,只要在河内、海防、荣市、顺化、芽庄、西贡、边和等城市的市政管理局公民身份局或在随后指定的地点声明放弃法国公民身份,即可被视为越南公民。北方委员会、中央委员会或南方委员会”(第 4 条)。
为了议会大选,放弃法国公民身份的程序非常简单。根据这项规定,未作出此类声明的人被剥夺投票权。
该法令还对丧失越南国籍的情况作出了规定,第七条规定:“越南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丧失越南国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