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刑事诉讼中的控告、控告一方面具有公民控告、检举权的一般性质和原则,另一方面又具有刑事诉讼的特殊性,是公正、透明的保障。
越南法律与国家研究所
根据越南宪法,提出申诉和检举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申诉和检举法》以及申诉和检举权的行使确保了刑事诉讼程序的民主化,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均在机关、组织和公民的参与和密切监督下进行。
投诉举报有利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正确实施,提高刑事诉讼活动的有效性,提高诉讼机构的威信。
刑事诉讼中的申诉和控告还有助于发现和处理诉讼执行机构和人员的违法行为,从而保护和恢复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控告与检举虽然在刑事诉讼法中构成了一个制度,但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这种差异体现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诉、检举权的行使主体、申诉、检举的对象、申诉、检举的时效和期限、申诉、检举的处理顺序和程序等方面。
有权投诉的主体
刑事诉讼中的申诉权,是指有理由认为程序执行机关或者个人的程序决定或者行为不合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时,请求或者要求主管机关或者人员接受、审查、变更程序决定或者行为。
因此,刑事诉讼中的申诉权主体可以是其合法权益受到程序决定或程序执行机构或个人行为侵犯的个人、组织或机构。这里的个人包括具有越南国籍的人或外国人、具有或不具有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无刑事诉讼行为能力人、限制刑事诉讼行为能力人可以通过其合法代理人行使申诉权。
投诉人享有以下权利:
- 自行或通过其合法代表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