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在越南,社会保障被解释为社会对其成员的保护,主要是那些因疾病、工伤事故、职业病、残疾、失业、失去养育者、产假、老年、自然灾害和敌人破坏等风险而遭受收入显着减少的人。
越南国家与法律研究所
在越南,社会保障被解释为社会对其成员的保护,主要是那些因疾病、工伤事故、职业病、残疾、失业、失去养育者、产假、老年、自然灾害和敌人破坏等风险而遭受收入显着减少的人。也可以理解为社会对为国家和人民献身或者为建国卫国事业做出巨大贡献的会员的优待。
因此,这意味着社会保障涵盖三大关系:社会保险关系、社会救济关系和社会优惠关系。这些关系群体构成了社会保障法管辖的主要主体。换句话说,社会保障法由三个基本机构组成:(1)社会保险机构; (二)社会救济机构; (3)社会优惠制度。
尽管社会保障法构成了越南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新的法律分支,但社会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
越南几千年的封建制度时期,历朝历代都采取了“以民为本”的突出而特殊的政策。每当出现自然灾害、农作物歉收或饥荒时,封建国家通常会颁布减免赋税的命令,救济穷人以抗饥荒。由于古代越南人在乡村社会中有着紧密的联系,很早就建立了互助和同情的优良传统,这体现在以下谚语中:“thuong nguoi nhu the thuongthan”(爱自己的同胞),“hang xom lang gieng tat lua toi den co nhau”(邻里有荣辱与共的朋友)和“la lanh dum la rach”(未撕裂的叶子)应覆盖撕裂的叶子)。
在法国统治时期,殖民统治者为了安抚当地居民,在有限范围内设立了一些慈善院和孤儿院。上世纪30年代,法国殖民者向在其行政机构和武装部队工作并患有疾病或事故的人员提供一些社会保险津贴。然而,在这些津贴的应用中,欧洲人和土著人之间存在歧视。例如,工伤事故赔偿有两种不同的制度:一种是针对欧洲人,由1934年9月9日法国总统令颁布;另一种是针对越南人,由1934年11月30日印度支那总督令颁布,欧洲人的赔偿水平远高于当地人。
1945年8月革命废除了殖民政权,诞生了越南民主共和国。此后,社会保障法律和制度逐步制定和发展。
刚成立不久,这个年轻的共和国就面临着殖民政权留下的重重困难和磨难:经济衰退、国库空虚,以及夺走近200万人生命的可怕饥荒。民族面临内敌外侮,被迫对法国殖民主义者发动抵抗战争。在这种情况下,越南民主共和国采取了一系列以社会保障和社会优惠为重点的社会保障政策。
在社会救济方面,1945年八月革命后最紧迫的任务是消除饥荒,恢复生产,逐步稳定人民生活。根据胡志明主席的提议,政府开展了粮食作物种植和畜牧业活动,以应对饥荒。胡志明主席亲自发起“救荒米罐”活动,为饥饿的同胞节省大米。
1945年11月28日,政府颁布法令,成立最高救济委员会,全权研究和采取必要措施,向全国人民提供粮食和救济。早在1945年9月10日,社会救济部就颁布了一项法令,规定了社会救济的原则,其中明确规定:“社会救济包括向遭受洪水、火灾或农作物歉收的人们提供的援助。这种援助可以是物质上的,如食物、衣服、住宿或工作,也可以是精神上的。”
这些可以被视为越南第一份关于社会救济的法律文件。 1946年宪法特别规定:“对不能劳动的年老、残疾公民,给予援助”。
在社会优惠方面,1945-1954年抗法战争时期,特别重视对战争伤员、烈士家属、军人和功臣的社会优惠。政府颁布了许多关于设立社会优惠政策执行机构、社会优惠对象和社会优惠内容的法律文件,其中最重要的是1947年7月19日政府关于设立战争荣军和退伍军人部的决定; 1947 年 10 月 3 日政府颁布法令,在各省设立战争荣军和退伍军人部门;政府 1947 年 2 月 16 日法令(后来由 1948 年 10 月 12 日法令补充)规定了战争伤员和烈士的认证标准以及适用于战争伤员和战争烈士家属的制度。这些可以被认为是越南第一部关于社会优惠的法律文件。
在社会保险方面,由于这一时期的战争条件,法律文件中只规定了社会保险领域的一些紧急事项,特别是1945年10月1日劳动部令规定向被解雇的工人提供津贴,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以及1945年11月3日政府令规定适用于公务员的退休制度。这些可以被视为越南第一部关于社会保险的法律文件。
1945年至1954年期间越南社会保障法的特点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