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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封建阶级的法律思想

2011-02-16 17:2600Vieter编辑部vietnam_law_magazine

核心摘要:封建阶级的法律思想,包括封建统治阶级关于法律的主要思想和观念。研究大越主流意识形态的研究者得出的结论是,越南封建阶级在精神上还不够强大,无法创造出自己的、独立的、与国家地位相称的意识形态。在总体思想层面上,特别是在法律思想层面上,越南封建阶级吸收了外来思想,并在自己的阶级观和民族传统的某些因素的基础上进行了改造。

封建阶级的法律思想,包括封建统治阶级关于法律的主要思想和观念。研究大越(越南古称)主流意识形态的研究者得出的结论是,越南封建阶级在精神上还不够强大,不足以创造出自己的、独立的、与国家地位相称的意识形态。在总体思想层面上,特别是在法律思想层面上,越南封建阶级吸收了外来思想,并在自己的阶级观和民族传统的某些因素的基础上进行了改造。

公元前十个世纪,自然的文化交流和北方封建势力的入侵,给越南带来了许多新的意识形态,如佛教、道教、儒教……佛教和道教一开始就和平地渗透到越南,并被人民欣然接受,成为国家的两大宗教,而儒教则很难在越南社会找到立足点。这是因为它是作为侵略者的统治工具出现的。几个世纪以来,儒学未能在越南扎根,也没有对越南人的精神生活产生任何重大影响。

10世纪,随着白党战胜元朝,结束了北方封建主义者一千多年的统治,越南进入了一个独立、建国和保卫的新时代。越南封建阶级成为掌握政治和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当时的问题是建立一个自己的思想体系、政治体系和法律体系,作为治国理政活动和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指南针。

佛教和道教都没有证明自己能够胜任这项任务,因为尽管它们对越南的精神生活产生了广泛而重大的影响,但它们仍然是纯粹的宗教教义和临时性的。无论他们的受欢迎程度如何,他们都无法提出为社会组织和运行服务的实际观点。换句话说,它们不是用于统治的教义。

与此同时,儒家思想本质上仍然是一种世俗学说。封建统治阶级很容易在儒家思想中找到满足治国需要和统治阶级利益的政治法律观念。此外,当越南封建阶级出现并准备建立自己的国家和法律体系时,邻国已经根据宋儒学的原则建立了稳定而强大的政治体系。这些政治和法律观点自然不能不影响越南统治阶级和思想家的观念。事实上,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儒家的总体政治观和具体的法律概念才容易被越南封建阶级所接受。在李、陈、黎、阮朝时期,儒家的这些法律观点更加深入人心,成为越南封建阶级的意识形态。

由于儒家学说本质上是维护每个人的道德原则和道德修养,作为社会秩序的基础,因此它无法在法律层面上提出完整的观点。公元前3世纪左右,中国出现了一个思想流派,提出了与原始儒家思想完全相反的法律思想。它被称为“法家学派”,本质上是强调法治。秦始皇利用这一学说统一了中国。其后,其成分为中国历代君主王朝继续沿用,但始终掩盖在儒家外表之下,即所谓“表面儒法内治”或“儒阳主阴”之说。唐宋立法和法制改革的现实证明,统治阶级在坚守儒家道德原则的同时,仍然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立法者的理论。这一特点在越南封建阶级接触和接受中国儒家思想时的法律思维上留下了印记。

此外,正如任何吸收一样,外来意识形态总是受到内在因素的影响。越南民族的阶级特征、原始公社遗留下来的民主传统、人道主义、团结爱国主义传统以及传统法制思想等多种因素的结合,使得儒家思想在选择与排除相结合的基础上被“越南化”、接受和改造。

从本质上讲,越南封建阶级的法律思想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表儒内法治”,即在社会管理和立法中德治与法治相结合

原始儒家主张以德治国,认为道德是社会管理的主要工具,而法律是不可避免的必要手段,以德治国的补充效果并不理想。

这种以德治国的观念,在越南封建社会的法制思想中留下了深刻的印记。纵观十个世纪的封建制度,越南历代王朝,无论是鼎盛时期、进步时期,还是衰亡时期,都宣示着对社会管理的“以德治国”的承诺。事实上,封建阶级在评价一个人或一个王朝的功绩时,主要看这个人或这个王朝是否依靠道德或良好的风俗来统治。

“以德治国”原则的实质是用道德伦理来规范社会关系,引导社会活动沿着所欲统治的方向发展的政策。越南封建阶级认为可以通过以下两条主要活动路线利用道德来管理社会:

a/ 统治者(国王)和统治阶级的自我完善。

国王应该不断地努力完善自己的自我,以便为臣民树立榜样,并为做出正确的决定奠定基础。王德是指导整个社会活动的重要因素。同样,官员的德行也对公共事务的运作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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