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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统治下的越南关于危害人类生命罪的法律

2011-03-15 11:5200Vieter编辑部vietnam_law_magazine

核心摘要:在越南著名的法国统治时期的刑法《越南皇帝刑法》第二十一章中,专门规定了侵犯他人生命罪,并被古代立法者归类为谋杀和殴打他人。

国家与法律研究所

对于此类犯罪,封建立法者将故意杀人与意外致人死亡区别开来。

《黄越兴律》第280条规定,无论受害人是生是死,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均以故意杀人罪起诉:

- 一名或多名人员参与了预先策划的谋杀。

- 使用可能导致人类死亡的武器。

- 反复重击或殴打受害者身体上的危险部位。

对于意外致人死亡,该条规定是由于操作失误、疏忽或者大意造成的死亡。

根据第281条,使用毒药危害他人生命的,也将被指控故意杀人罪;明知某人企图毒害他人,而继续准备或向他人提供毒药的,将被视为共犯。

根据刑法第282条规定,未经预谋而故意杀人的,处无期徒刑,从犯处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劳役。

根据刑法第283条规定,故意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犯,处死刑;对从犯,处无期徒刑:

- 在另一项严重犯罪之前、之后或同时实施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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