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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商业和投资法的建议

2011-10-27 16:4500Vieter编辑部vietnam_law_magazine

核心摘要:《企业法》和《投资法》于2005年11月29日颁布,并于2006年7月1日生效。这是管理越南商业和投资活动的基本法律来源。

西村朝日胡志明市分公司越南法律顾问

《企业法》和《投资法》于2005年11月29日颁布,2006年7月1日起施行。这些是管理越南商业和投资活动的基本法律来源。此外,根据投资领域,专门法律也可能管理商业和投资活动。如果投资属于公共服务部门,适用的法律可以包括越南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时有关特定服务的承诺(越南的WTO承诺)和商法。如果投资属于房地产业务领域,则投资活动将受《房地产业务法》和《土地法》管辖。

2011年3月28日,在河内举行的《2010年越南企业年度报告》发布庆祝活动上,越南工商会(VCCI)透露,越南营商环境显着改善。具体而言,2010年越南对营商环境进行的某些改革使得越南在报告排名中较上一年上升了10位,在183个国家中排名第78位;在营商环境重组最积极的 10 个国家中排名第四。 [1]

显然,一国的营商和投资法律是共同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配套齐全、统一、有利于营商活动发展的法律体系,必然是一个备受尊重的营商环境的基础。因此,完善越南营商和投资法律将有助于改善营商环境,鼓励投资,促进国民经济发展。

VCCI最近举办了研讨会,征求专家意见,以完善其关于审查与商业和投资活动有关的各种法律的报告草案。这些法律包括《企业法》、《投资法》、《商法》、《土地法》和其他专门法律,旨在促进和明确越南的营商环境。迄今为止已举办了各种研讨会,吸引了河内和胡志明市的各种法律专家、律师、法学教授、企业和投资管理政府机构(许可机构)的兴趣。这些研讨会和大众媒体发表了关于改进越南商业和投资法律的各种意见。由于《企业法》和专门法律可以管辖目前《投资法》管辖的所有主题,一些法律专家甚至建议“完全省略《投资法》”。在本文范围内,作者提出了各种建议,以完善主要适用于越南的外国投资者的商业和投资法律。

外资投资项目原则核准

投资者在办理投资登记或投资评估手续之前必须获得原则批准(IPA),以便根据《投资法》及其指导性文件获得适用于国家重要投资项目、大型投资项目和/或重要投资领域的投资证书(IC)。此外,还有各种专门法律,如《住房法》、《电信法》、《技术科学法》等,要求投资者投资于这些专门法律管辖的一些投资项目,在正式批准实施这些投资项目之前必须履行IPA程序。

因此,根据越南法律,只有一定数量的投资项目需要在办理投资正式批准程序(即获得IC)之前获得IPA。然而,实际上,越南各地(河内和胡志明市等大城市除外)的许可机构似乎都要求所有外国投资者在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经济区或高科技园区以外的投资项目获得IPA。

法律的实际适用与法律规定的不一致,总会给投资活动造成障碍,也会让外国投资者怀疑越南是否拥有开放的营商环境。尤其值得怀疑的是,越南是否真正致力于根据一站式政策简化行政程序。因此,发证机构应考虑审查投资项目,并仅根据法律的具体要求对其实施投资审查程序。为了节省时间和成本,应允许外国投资者直接办理其投资项目(特别是小型且无条件的项目)获得正式批准的程序。此外,这一许可可能有助于让外国投资者放心,他们可以在越南享受直接的商业环境和简化的行政程序。

向越南企业注资或购买股份时申请IC

在将公司类型区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无限责任公司的同时,越南法律区分上市公司[2]和非上市公司。此外,公众公司可分为上市公众公司(即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或证券交易中心上市的公众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

根据《投资法》,首次在越南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必须有投资项目,并向负责投资的许可机构办理投资登记或投资评估手续,才能获得IC。 [3] 发证机关(至少在河内和胡志明市适用的范围内)正在解释和适用法律,如果外国投资者向越南企业出资或购买股份(每个企业都是第一次),那么越南企业除了修改其商业登记证或其他相关文件外,还必须获得身份证,以证明外国投资者对企业出资或股份的所有权。然而,如果外国投资者购买越南上市公司的股份,该企业不太可能需要获得IC。

在实际应用和法律之间,尚不清楚外国投资者购买股份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是否需要获得IC。假设严格执行《投资法》关于外国投资者首次在越南投资必须有投资项目并必须获得IC的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在外国投资者购买股份时将被要求获得IC。不幸的是,外国投资者并未从他们询问的每起案件中得到许可机构的相同答复。事实上,大多数非上市公众公司在外国投资者购买股票时并没有履行获得IC的程序,尽管这些公司真正担心的问题之一是他们可能会被要求获得IC。

目前,根据国家证监会的统计,非上市公众公司约有450家(实际上这个数字可能要高得多,因为许多公众公司没有在国家证监会注册)。由于境内投资者大多缺乏资金来源(境内调集资金利率较高),境外投资者购买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的需求不断增加。为了为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性提供保障并避免许可机构以不同方式适用法律,越南法律应明确规范外国投资者购买上市公司越南企业股份时获得IC的要求。与此同时,越南法律是否应该考虑完全驳回获得IC的要求,以创造一个更直接的商业环境,并通过购买上市公司的股份来最大程度地鼓励外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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