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羁押、暂扣执行法》共11章73条,规定了羁押、暂扣执行的原则、顺序和程序。
2015年11月,《羁押执行法》(以下简称《法》)获得通过。
该法共11章73条,规定了羁押、临时拘留执行的原则、顺序和程序。还规定了羁押、暂予羁押管理和执行机构的组织、任务、权限以及被羁押、暂予羁押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羁押、暂予羁押管理原则
羁押、临时拘留的管理和执行,必须遵循第四条规定的原则。一是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障人权、国家利益以及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其次,必须严格执行主管机关和个人的羁押、暂扣、释放命令和决定。第三,必须保障人道,不得对被拘留、临时拘留人员实施酷刑、胁迫、体罚或任何其他形式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待遇。第四,被羁押、临时拘留的人可以行使不受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限制的人权和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最后,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以及被羁押人、临时拘留人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等个人特征,采取监禁管理措施,保障性别平等和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为保证主管机关和人员对羁押、临时拘留的监督和监督,该法规定,有关机关、组织和个人在羁押、临时拘留的管理和执行中是否遵守法律,由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监督。拘留和临时拘留管理和执行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活动将受到国会、人民委员会和越南祖国阵线的监督。
在押人员分类管理
对羁押、暂予羁押人员实行分区管理。
根据第十八条的规定,将其分为以下几类: 在押人员;被临时拘留的人; 18岁以下的人;女性;外国人;患有甲类传染病的人;流氓犯罪、杀人、抢劫,情节特别严重,或者有危险的累犯行为的;犯有危害国家安全罪的;被判处死刑的人;等待服刑的人;经常违反拘留设施内部规则的人;有迹象表明患有精神疾病或其他丧失感知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疾病,但尚未接受检查、或正在等待检查结果或转送强制医疗机构的人。
被拘留者的权利和义务
目前,不同的法律文件对被羁押、临时拘留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有明确规定。这些文件已根据2013年宪法进行了修订。
《羁押、暂扣执行法》第九条规定了被羁押、暂扣人员最基本的权利,包括生命、身体和财产受到安全保护,荣誉和尊严受到尊重,行使选举权和公民投票权,控诉和检举违法行为,违法羁押、羁押的,依照国家赔偿责任法获得损害赔偿等。他们被告知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看守所的内部规则,并有权享受规定的膳食、住宿、衣物、个人物品、医疗保健、精神活动、收发信件以及接受礼物、书籍、报纸和文件。他们可以会见其亲属和辩护律师,并有领事探访权或会见其合法代表以进行民事交易。他们有权接受指导、解释和行使自行辩护或者请求他人辩护、法律援助的权利。值得注意的是,他们有权在羁押或临时拘留期满后提出释放请求。
他们还享有不受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限制的其他公民的权利,但因被羁押、临时拘留而不能行使的除外。
上述条款还规定,被拘留、临时拘留的人必须服从主管拘留、临时拘留管理、执行机关和人员的决定、请求和指示。必须遵守看守所内部规定、本法和有关法律。
根据国会2016年6月29日第144/2016/QH13号决议,该法的实施将推迟到《2015年刑法典若干条款修改和补充法》生效后实施,而不是该法规定的2016年7月1日。- (VLL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