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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封建时期的监察制度

2018-04-03 11:3400Vieter编辑部vietnam_law_magazine

核心摘要:为了保证国王的统一权力,越南封建政权建立和运行了国家权力监督机制,分为国家内部和国家外部两种制度。本文仅阐述从内部监督状态管理装置的运行的系统。

越南社会科学院

除了建立履行国家任务的机构外,越南君主制国家还重视对国家管理机构的监督,以确认国王的绝对权力。越南封建历史表明,国家权力属于国王,这是由国家类型和统治意识形态决定的。按照儒家的观念,国王是天子,听天命,统治社会。在越南封建政权下,国王同时拥有世俗权力和神权。他是唯一有权制定法律、任免、奖惩官员、祭天和封神的人。

河内还剑区李太祖公园内的李太祖雕像__ 照片:Thuy Duong/VNA

通过中央专业机构系统进行监督

通过该系统,由个别官员或专业机构进行独立监督。

李、陈王朝时期

李朝(1010-1225)初期,由于国家机器较为简单,国家权力监督主要由国王亲自通过国家机器的搭建和官员的分派来进行。一些官员的任务是通过监督国家管理机构的活动来协助国王控制国家权力。当时,没有独立的监督机构,只有一个专职官员,名叫“Ta huu Gian nghi Dai phu”,负责检查中央官员,并根据儒家思想建议国王履行对天和人民的职责。

后来,随着国家机器的发展,监督活动组织得更加专业、规模更大。在李朝第一位统治者李太祖的统治下,建立了一个名为五苏代(Ngu su dai)的监督机构,其成员包括不同的官员,分别为五苏代富(Ngu su dai phu)、五苏中图(Ngu su trung thua)和中图夏仁(Trung thua xa nhan)。 1225年陈朝建立后,五苏岱得到了维护和加强,有许多全职官员,如Thingu su、Giam sat ngu su、Ngu su trung tan、Ngu su trung thua、Ngu su dai phu和Chu thu thi ngu su。该机构由三个机构组成:大维恩丹(Dai vien dan),负责执行宫廷法规; Dien vien ,监督司法事务;和周六维恩(Sat vien),监督皇家宫廷仪式。

明命国王的肖像__ 照片:互联网

勒索王朝时期(1428-1527)

这一时期组织了监督活动,对按照官僚君主制模式建立的国家管理机构进行监督。 1460年,黎朝设吕布(六部),包括布平(掌管军事)、布聪(掌修筑堤); Bo Hinh(负责法律和司法事务)、Bo Le(负责教育、文化和卫生保健)、Bo Lai(负责组织和人事事务)和Bo Ho(负责财务、税务和公民身份)。同时,成立了六科,包括南科、北科、西科、东科、中秋科和海科,负责监督六个部委的运作。 1465 年,Le Thanh Tong 国王将这些机构分别重新命名为 Binh Khoa、Cong Khoa、Hinh Khoa、Le Khoa、Lai Khoa 和 Ho Khoa。

每个 khoa 都由一位名为 Do cap su trung 的官员领导,并由一些职员协助:“Lai Khoa、Le Khoa 和 Cong Khoa 21 人;Ho Khoa 和 Binh Khoa 51 人;Hinh Khoa 32 人”[1]。

1471 年黎清东国王颁布的《Hieu dinh quan che》(官僚法规)明确规定了 luc Khoa 的主要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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