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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朝时期的立法程序

2020-05-07 17:3700Vieter编辑部vietnam_law_magazine

核心摘要:阮朝(1802-1884)时期的越南封建国家非常重视立法工作,从法律文件的起草和移交、公章的管理和使用、档案工作的组织到文书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聘用,整个过程都是连贯和合乎逻辑的。阮朝对法律文件起草的重视有助于发展强大的公共行政,为这一时期国家社会生活各方面取得重大成就奠定了基础。这也为当今越南的立法工作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教训,包括人的因素的重要性、每个责任人的明确职责以及检查和监督在制定和颁布法律文件过程中的作用。

阮朝法律文书的种类

阮朝的统治者,从嘉隆国王到慈德国王,出于各种原因都特别重视立法活动。首先,战后国家面临经济衰退和社会不稳定;因此,法律成为重新稳定局势的必要工具。其次,管理幅员辽阔,需要全国统一的法律体系,以保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体现民族多样性。第三,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关系的不断扩大,也需要相应的法律发展,以建设强大的国家,抵御外国侵略的危险,履行国家的经济和社会职能;应及时出台法规,应对国家困难和不稳定因素频发的情况。

阮朝立法成就中最突出的是国家法典的出现——《越南皇家法律法规》,又称嘉隆法典。这是越南古代法律中最全面的法典。在编纂工作的同时,阮朝的立法者还注重将单独的法律文件系统化成许多大集,例如“Kham dinh Dai Nam dien su le”(大越南古代程序法规)[1]、“Dai Nam dien le toat yeu”(大越南古代简略法规)[2]和“Minh Menh chinh yeu” (《明明志》)[3],其目的是促进法律的适用。

此外,国家管理文件也大量颁布,形式和内容多种多样,包括国王管辖的文件(法律、法令、命令、指令……)和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管辖的文件(报告、公函、指示……),以及为国家管理活动服务的书籍和登记册,如公民身份簿、土地登记册、官员的个人记录、财务簿……[4]。

还应该提到的是大量的“huong uoc”(乡村公约),它被认为是规范乡村和公社内部主要社会关系的“法典”。它们根据单独的规定得到国家的认可和允许出版。 “香法”以其鲜明的特色,进一步丰富了法律体系,创造了封建越南政法文化的特征。

至今保存完好的阮朝法律文献大多具有价值,反映了越南历史上最后一个君主制国家的政治、军事、外交、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特别是“阮朝木刻文献”,于2014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定为亚太地区世界记忆计划文献遗产。

各类文件的发布权限、内容、制定、发布、归档流程等均须遵守一定的明确规定。

起草、发布机构

在嘉隆国王在位期间(1802-1840),文件的档案和管理工作被分配给三个机构,即“Thi thu vien”、“Thi han vien”和“Noi han vien”,而“Ty thuong bao”则负责保管印章。

在他统治的第一年(1820 年),明明国王将这些办公室合并为“Van thu phong”,负责管理文书、法令、命令和皇室声明的交付。 1829年,明明法令将“Van thu phong”改为“Noi cac”[5]。

“Noi cac”(内阁)被赋予特定职能:保管公章;陪同国王巡视或庆祝活动;将国王的命令传达给衙门;收集和复制给国王和来自国王的官方信件和报告,……然而,给国王和来自国王的官方信件和报告的服务是由“Thong chinh su ty”[6] 执行的,而不是由“Noi cac”执行的,“Noi cac”也负责检查衙门的不合理书籍;记录书籍,并发给科举考试 [7] 。

从1829年到1933年,阮朝内阁存在了100多年,后来保大王废除了内阁,建立了具有同样职能的“五仙文峰”。除了直接协助国王处理文书工作的“Noi cac”之外,其他办公室也承担行政工作,包括负责起草外交文件、授予命令、法令、命令、国家重要声明的“Han lam vien”; “Ty buu chinh”负责递送官方信件; “Ty thong chinh su”接收各地送至朝廷的报告、公函和书籍;检查文件,然后将其转移到“Ty buu chinh”以交付给地方。部委负责保管印章,接收地方上报的报告、公函,转各部门执行,收集文件上呈皇帝批准。各机构职责明确,确保文书工作顺利进行,提高地方文件的质量和执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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