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2015年刑事诉讼法规定,暂缓出境是刑事诉讼中对被检举人、立案建议人、被告人、被告人有充分正当理由可以采取的威慑措施。
Le Huynh Tan Duy [1] and Tran Thi Ha [2]
推迟退出作为预防措施
根据2015年《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3]的定义,暂缓出境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威慑措施,在有充分正当理由(认为其有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可以对被检举或刑事立案建议的人、被告人、被告人实施刑事阻吓措施,以阻止他们在刑事立案、侦查、起诉或审判期间在一定期限内出境。
延期退出的特点
首先,该法规定推迟出境是一种新的强制性威慑措施,由有能力的人员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有选择地适用于广泛的人员,无论是否受到刑事指控。
其次,该措施的法律后果是暂停目标人员出境,在一定时间内剥夺其自由迁徙权利[4]。适用该措施的人员只能在越南领土内旅行,并且在特定时间内不能离开该国。推迟出境极大地影响了目标人群特别是外国人的工作、学习和日常生活,因为他们无法返回家园。
第三,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刑事判决执行、民事判决执行、行政违法行为制裁等不同法律领域的暂缓出境,其依据、征收主体、征收权限、期限等不同。
暂缓出境作为一种震慑措施,一旦在刑事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阶段实施,可以防止目标人员潜逃,帮助有能力的人员有效地进行刑事诉讼,特别是在取证、讯问、质证、人脸识别等需要人员在场的刑事诉讼中,以收集必要的证据,从而确保刑事案件的解决。
规定和实施延期出境的理由
在法律依据方面,2013年宪法规定“公民有在境内自由迁徙、居留的权利,有出境和从国外回国的权利”[5]。这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之一,必须得到尊重、保护和保障。宪法第14.2条还强调:“人权和公民权利,仅因国防、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安全、社会道德和社区福祉的需要,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受限制。”这项宪法规定是该法提供威慑和强制措施(包括推迟退出)的基础。
但一旦涉嫌犯罪,可以限制目标人员的人权和公民权利,以利于收集犯罪证据,从而有助于迅速解决刑事案件,维护法律秩序,恢复和保护其他个人、机构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这些构成了本守则的使命[6]。
如果有足够的法律依据,留在越南的外国人也可能被暂停出境。这涉及到该法典的空间效应,该法典规定:“刑事诉讼法典对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刑事诉讼均有效”[7]。对在越南境内犯罪的外国人的刑事诉讼将根据越南作为缔约方的条约或互惠原则进行[8]。
从实践角度看,刑事诉讼法长期以来一直要求刑事诉讼法规定暂缓出境,作为阻止被刑事检举、指控人潜逃的震慑措施。但由于2003年《刑事诉讼法》尚未规定延期出境,刑事诉讼机构必须适用其他相关法律文件[9]。然而,由于这些法律文件不仅涵盖暂缓出境措施,还涉及外国人在越南入境、过境和居留等许多其他领域(民事诉讼、民事判决执行和刑事判决执行),未能充分反映暂缓出境措施的特殊性和性质及其在刑事诉讼中适用的所有问题。例如,根据2014年《越南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和居留法》,如果外国人是刑事案件中的被告、被告或相关权利义务人,则可以推迟出境。问题在于,刑事诉讼法和越南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和居留法尚未明确界定“刑事案件中具有相关权利和义务的人”[10]。这可能会导致主管机构做出不当解释,从而可能侵犯公民的自由迁徙权。
同样,2007 年 8 月 17 日关于越南公民出入境的第 136/2007/ND-CP 号政府令规定,“越南公民在接受刑事责任审查或与刑事调查有关的情况下不得出境”。该法令再次未能对与刑事调查相关的人员给出明确的定义并提供理由。这可能导致主管机构在实际应用该条款时拥有过多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守则》增加了推迟出境的规定,以统一这一预防措施的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