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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协定法

2021-08-04 09:2000Vieter编辑部vietnam_law_magazine

核心摘要:自2021年7月1日起,新的《国际协定法》取代2007年《国际协定缔结和实施条例》。

《国际协定法》(以下简称“法”)与2016年《条约法》一起,旨在完善国际合作文件缔结和执行的法律,确保法律体系的一致性,有助于进一步将党的路线政策和2013年宪法第十二条关于融入国际的制度化,满足国内机构和组织缔结国际协定的需要。

根据该法规定的原则,缔结国际协议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越南的国家利益和对外政策以及越南作为缔约方的条约。它还必须符合尊重国家主权、不干涉他国内政的原则以及国际法的其他基本原则。国际协定的缔结不得引起、改变或终止越南根据国际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规定必须通过缔结条约处理的事项,不得缔结国际协定。

该法共七章52条,规定了国际协定的缔结、修改、补充、延期、无效、退出、中止和组织实施的原则、权限、顺序和程序。它还规定了相关机构在缔结和执行国际协定方面的职责。

该法没有规范根据公共债务管理法签订和执行官方发展援助协议和外国捐助者优惠贷款协议;根据越南对外提供贷款和援助法签订越南对外提供贷款和援助协议;依照外国非政府援助法签订的对外非政府援助协议;根据民法签订的合同;依照公私合作投资法签订的公私合作投资项目合同。

与 2007 年条例相比,该法有以下重大变化。

可能缔结国际协定的实体数量增加

该法增加了有能力缔结国际协议的新实体。

与2007年条例的监管范围覆盖中央级国家机关、省级国家机关和中央组织机构相比,该法的签署主体还包括一般部门和部委、部级机关下属部门;省级人民委员会、区级人民委员会专门机构;边境地区的乡级人民委员会;省级社会政治组织、社会政治职业组织、社会组织和社会职业组织。

特别是,边境地区的乡级人民委员会只能与外国签署方地方行政当局签订符合越南作为缔约方的有关条约的同等级别的国际交流、信息交换、结对城镇和边境管理合作协议。

与上述新的越南签署者一起,外国也有一种新的国际协议签署者是个人。根据该法第 2 条第 4 款,外国签字人是指国家、国民议会、政府或地方行政部门、根据外国法律设立的机构或组织、国际组织或外国个人。

以国家或政府名义缔结 2016 年《条约法》中定义的条约以外的协议也受该法管辖。为此,该法增加了具体规定国际协定性质的条款,以区别于条约以及民事、经济、金融和投资合同和交易。

快速通道订单和程序

该法专门设立一章,即第四章,处理快速程序和程序,规定了在紧急情况下适用该法的标准和条件,以满足政治或外交事务的需要,以紧急救济或补救灾害、灾难和流行病的后果。 2007年条例没有这样的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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