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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

2021-11-13 14:0000Vieter编辑部vietnam_law_magazine

核心摘要:第67/2020/QH14号法修改《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若干条款,旨在完善行政违法行为处理立法的机制、政策、秩序和程序,消除现行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的局限性,确保法律实施的有效性和效率。

第67/2020/QH14号法修改《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修订后的法律)若干条款的目的是完善行政违法行为处理立法的机制、政策、秩序和程序,消除现行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的局限性,确保法律实施的有效性和效率。

修订后的法律修订了根据第 54/2014/QH13 号法和第 18/2017/QH14 号法(2012 年法)修订的第 15/2012/QH13 号《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

提高最高罚款水平

修订后的法律提高了以下10个领域的罚款最高限额:

- 道路交通和社会邪恶防治领域的违法行为从4000万越南盾到7500万越南盾;

- 对于密码、国家边境管理和保护以及教育领域的违法行为,罚款5000万越南盾至7500万越南盾;

- 对于电力领域的违法行为,罚款5000万越南盾至1亿越南盾;

- 对于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的违法行为,罚款从1亿越南盾到2亿越南盾;

- 对于液压工作和压力机领域的违规行为,罚款从1亿越南盾到2.5亿越南盾;并且,

- 对于房地产业务领域的违法行为,罚款1.5亿越南盾至5亿越南盾。

修订后的法律还增加了其他八个领域的最高罚款额,分别是外交领域违规行为3000万越南盾、妨碍程序活动行为4000万越南盾、救援救助和国家审计领域违规行为5000万越南盾、失业保险领域违规行为7500万越南盾、印刷、网络安全和网络信息安全领域违规行为1亿越南盾。

制裁行政违法行为的权限

根据修改后的法律,一些职务人员因机构或单位重组而不再有权制裁行政违法行为。其中包括自治区储备局局长、统计总局局长、中央评比表彰委员会主任,以及一些人民公安部队的职务。

与此同时,其他一些职务也有权制裁行政违法行为,例如渔业资源监察员、地方渔业资源监察分局渔业资源监察站站长、地方渔业资源监察分局局长、越南渔业资源监察局局长、国家竞争委员会主席、审计组组长、审计长以及人民公安部队和市场监察部队的一些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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