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金融科技是两个因素的结合:金融和技术。目前,金融科技还没有官方或法律定义。值得注意的是,金融科技的定义取决于具体的背景和不同的方法。然而,大多数定义的共同点是应用技术来增强金融服务。
Pham Ha Thanh [1] , Doan Minh Duc [2] , Nguyen Hoang Hiep [3]
2008年的金融危机给金融服务业带来了重大影响。首先是认识到主要金融机构的做法可能会带来严重的系统性风险,从而导致监管收紧,包括为减轻未来风险而提出的准备金和偿付能力要求,这与更高的合规成本相关,要求金融机构预留准备金并限制其活动,从而给金融机构带来双重负担[4]。其次,合规和运营成本加上银行重组引发了金融行业专业人员的大规模裁员。凭借其专业知识,下岗的专业人士加入或创办了初创公司,提供技术支持和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以消除传统参与者的中介。第三,人们对成功应对危机的金融机构失去了信任,这不是因为有效的管理策略,而是因为政府为挽救金融市场免于崩溃而进行的救助。如果银行不能控制自己的风险,怎么能把客户的钱托付给他们呢。结果,新一代客户开始信任能够为金融服务提供创新解决方案的金融科技公司。
金融科技是两个因素的结合:金融和技术。目前,金融科技还没有官方或法律定义。值得注意的是,金融科技的定义取决于具体的背景和不同的方法。然而,大多数定义的共同点是应用技术来增强金融服务。金融稳定委员会[5]将金融科技定义为“技术支持的金融创新,可能产生新的商业模式、应用程序、流程或产品,并对金融市场和机构以及金融服务的提供产生相关的实质性影响”[6]。根据Patrick Schuefel的研究,金融科技是应用技术改善金融活动的新型金融产业[7]。就本文而言,金融科技可以被定义为“由使用创新金融技术来支持或促进金融服务的组织组成的行业”,金融技术是帮助向客户提供金融服务和产品的技术的所有组成部分。
越南金融科技发展
根据《2020 年越南金融科技报告》[8],该国金融科技公司数量从 2017 年到 2020 年增长了 197%,总数达到 115 家。这些公司主要专注于四个领域:数字支付、点对点 (P2P) 借贷、加密货币和资产管理。数字支付和P2P借贷分别以33%和15.5%的市场份额占据主导地位。此外,大多数金融科技公司采用的商业模式是企业对客户(B2C)。对越南金融科技市场的投资也大幅增长。 2019年,VNLIFE Corporation获得软银和GIC 3亿美元的投资[9]。 2021年,中间支付服务提供商MoMo获得了来自Goodwater、Warburg Pincus、Affirma Capital和Tybourne Capital Management的1亿美元D轮融资[10]。 Solidiance 在 2018 年发布的报告中预测,2020 年越南金融科技行业价值将达到 78 亿美元[11]。
越南对金融科技的监管反应
越南政府一直在实施多项政策、计划和项目,为金融科技产品的便利化和多样化营造有利的环境并创建有利的基础设施。 2020年之前,越南政府可以说是采取“观望”态度,监管机构大多扮演主要观察员的角色。 [12] 越南的金融科技企业是根据现有监管框架获得许可的,其明确意图是允许创新发展不受可能被解释为不相称的监管要求的阻碍;这些可能会抑制竞争或可能与所提供的产品所带来的风险或经济实用性不成比例[13]。理论上,越南监管机构能够更好地了解金融科技产品及其在金融领域的可能应用,最终导致监管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反映这种做法的一些政策包括:总理第 2545/QD-TTg 号决定批准了 2016-20 年间越南发展无现金支付的计划,以及第 1255/QD-TTg 号决定批准了关于完成虚拟资产、数字货币和虚拟货币管理法律框架的计划。
然而,2020 年前的做法阻碍了越南作为地区金融科技领导者的崛起,并未能抓住市场机会。 2020年以来,越南政府转向“创新促进者”方针。这体现在批准服务业重组计划的第283/QD-TTg号决定和批准共享经济发展计划的2019年第999/QD-TTg号决定。值得注意的是,第 999/QD-TTg 号决定授权越南国家银行 (SBV) 起草一项关于金融科技监管沙盒的法令,为受监管和不受监管的实体提供测试与提供金融服务相关的创新产品或服务、商业模式以及交付机制的机会。
越南的试点机制旨在实现三个主要目标:(i)促进银行业的创新、创造力和现代化; (ii) 创建测试环境以加强现有监管框架; (iii) 确保参与无牌金融科技服务试点的客户的利益。试点机制将适用于信贷机构和金融科技公司两个主体。这些机构必须在以下领域开展业务:数字支付、信贷、P2P借贷、客户识别支持、开放API、创新技术应用解决方案以及支持银行活动的其他服务。原则上,试点机制注册的金融科技解决方案和服务必须属于这些领域的范围。然而,对于适用范围之外的领域,如果有潜力且对社会有好处,总理将决定批准其参与该计划。试点工作主要分为四个阶段:申请受理阶段、准备阶段、测试阶段和评估阶段。
越南金融科技法律框架
金融科技底层技术的监管发展
金融科技主要采用的使能技术有:应用编程接口、云计算、人工智能、生物识别和区块链。这些技术都没有明确的法律框架。因此,可以适用有关科学、技术、信息技术和知识产权的一般性和总体性法规,包括:2005年《知识产权法》、2006年《信息技术法》、2008年《高技术法》、2013年《科学技术法》、2015年《网络信息安全法》和2018年《网络安全法》。然而,这些规定仅仅是为了促进技术创新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同时确保数据库和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
金融科技服务法规
越南现有的数字支付法规主要集中在管理移动货币和电子钱包。相关规定包括2010年《信贷机构法》、2012年关于无现金支付的第101号政府令以及2014年指导中介支付服务的SBV第39号通知。最新的一项是 2021 年 3 月 9 日的第 316 号总理决定,允许使用移动货币支付小额商品和服务。因此,金融科技公司提供的支付服务需获得 SBV 的许可,其中包括电子支付网关 [14] 和电子钱包 [15] 。金融科技公司办理中间支付服务的条件包括:(一)设立许可证/企业登记证; (ii) 业务计划; (iii) 法定资本至少为 500 亿越南盾; (四)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事)的资格和经历; (v) 设施、技术基础设施、信息技术系统和适当的技术解决方案; (vi) 管理会计信息系统。此外,2012年第101号政府令和2016年第80号政府令以及2014年第39号和2016年国家银行第30号通知对提供中间支付服务许可证的发放、撤销和续展程序和文件进行了规定。这些为设立金融科技公司提供数字支付服务奠定了法律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