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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越南立法实现结社自由

2022-07-03 13:3000Vieter编辑部vietnam_law_magazine

核心摘要:2019 年《劳动法》规定了结社自由和独立工人组织的原则,但对其充分性的担忧仍然存在。本文探讨了越南结社权的挑战和未来前景。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2019年劳动法典,为国家劳资关系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奠定了基础,更加符合市场经济原则,服务国家一体化和强盛发展。该准则涉及结社自由和独立工人代表组织的关键原则,但人们越来越担心这还不够,特别是在越南的背景下。本文探讨了该国结社自由面临的主要挑战,并探讨了结社权的未来前景。

Nguyen Hoang Ha, Ph.D [1]

越南结社自由的法律框架

在人权保护方面,2013年越南宪法(第25条)将结社自由(FOA)定义为一项基本权利。然而,这项宪法权利只有通过专门法律来执行才能充分发挥作用。该法律草案的最后版本于 2016 年 10 月 24 日在国民议会网站上发布以征求公众意见。

在工作领域,该法典记录了独立于越南劳动总联合会(VGCL)运作的工人代表组织的诞生(第170、172、173和174条),标志着在法律框架上又向前迈出了一大步,帮助越南进一步接近1948年国际劳工组织(ILO)第87号《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公约》。某些限制。

首先,关于FOA权利,该法(第170条至第178条)通过两种方式规定了工人在企业一级建立或加入其代表组织的权利,即建立或加入在国家主管机关登记的工人代表组织和/或在工会法范围内建立或加入工会。该守则没有提及建立更高级别的工人代表组织,例如部门、区域或国际级别。企业上层的FOA权是所有工人代表组织自然而然、必然的要求。这项权利仅在《全面且进步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中关于FOA的承诺中得到同意,其中越南自协定生效之日(2019年1月14日)起有五年时间准备法律环境。因此,从该日期到 2024 年,越南没有太多时间,而该法规要求创造有利的法律环境,以确保遵守 FOA 的承诺。

其次,在劳动争议解决方面,越南力求减少国家对劳资关系的行政干预,为各方主动达成协议创造条件,推动通过谈判解决劳动争议。该法废除了区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权利的劳动争议解决权限(此前在2012年《劳动法》中规定),并增加了劳动仲裁委员会解决集体劳动争议的权限。然而,由于跨学科工作组仍被授权开展旨在制止集体行动/罢工的行动,该守则尚未真正找到任何“全面解决方案”来应对工人非法或自发罢工的挑战。

第三,指导实施《守则》的第 145/2020/ND-CP 号法令规定的不允许罢工的行业清单比国际惯例更广泛。因此,它们不符合国际劳工组织《FOA》的关键原则,根据该原则,罢工只能在基本服务行业被禁止,如果中断,将严重影响全体或部分人口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越南正在进行的工作

政府一直与不同利益攸关方密切合作,起草指导基层工人代表组织建立和运作的法令草案。该法令对于激活该法典中有关越南工人代表组织的条款(第 170、172、173、174、177 和 178 条)至关重要。根据法律规定,基层工会和工人代表组织在保护劳资关系中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方面享有本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平等权利和义务。因此,工人代表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包括:

(i) 与雇主进行集体谈判;

(ii) 在工作场所进行对话;

(三)制定工资表、工资表、工作规范、工资奖金规定、内部工作制度以及有关会员职工权益问题等,供参考;

(iv) 经工人授权,代表工人解决个人投诉和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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