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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的个人数据保护 - 前进之路

2022-07-05 17:3000Vieter编辑部vietnam_law_magazine

核心摘要:越南的个人数据保护法源于基本的隐私权,只有在同意或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才允许使用数据,并对违规行为提供处罚和赔偿。

司法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

越南现行个人数据保护法律规定

可以说,越南关于保护个人数据的法律规定植根于隐私权这一基本人权。越南法律文件中有关个人数据保护的所有规定都体现了一个一般原则:个人数据受到保护,只有在数据主体同意的情况下,其他主体才可以使用个人数据,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违法者将受到行政和刑事处罚,遭受个人数据入侵的数据主体有权获得损害赔偿。

这种精神贯穿于整个法律体系,从2013年宪法到一系列法律法规,包括2015年民法典、2015年刑事诉讼法、2015年民事诉讼法、2016年信息技术法、2015年网络信息安全法,以及惩治邮政通信、信息技术等领域行政违法行为的政府令等细则文件。

个人数据保护的法律问题

首先,越南尚未制定个人数据保护法,也没有对“个人数据”和“个人数据保护”达成共识。除“个人数据”外,越南法律目前使用约 10 个术语,例如:“个人信息”、“私人信息”、“数字信息”和“互联网上的个人信息”,但解释不同。每个法律文件对个人信息和私人信息都有不同的定义方式。

例如,“个人信息”一词出现在5个法律文件中,其中包括2015年的《网络信息安全法》;关于信息系统安全保障的第 85/2016/ND-CP 号法令;关于管理、提供和使用互联网服务和在线信息的第 72/2013/ND-CP 号法令;关于电子商务的第 52/2013/ND-CP 号法令;关于在国家机构运作中应用信息技术的第 64/2007/ND-CP 号法令。此外,这些文件对“个人信息”的解释也存在矛盾,例如,2013年第52号令规定,“本令所称个人信息不包括工作联系方式以及个人本人在大众媒体上公开发布的其他信息”,[1]而2013年第72号令规定,“个人信息是指与个人身份相关的信息,包括姓名、年龄、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个人信息等”。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信息”,无论是否已公开。

“私人信息”、“信息隐私”、“机密信息”、“数字信息”和“网络环境中的个人信息”等表述被用于四个法律文件(2013 年宪法、2009 年电信法、2006 年信息技术法和第 72/2013 /ND-CP 号法令)。

2013年《宪法》、2015年《民法典》、2016年《信息公开法》、2016年《儿童法》等都使用了“私生活信息、个人秘密、家庭秘密”等术语。

在立法技术方面,越南目前尚无单独、全面和一致的法律来保护个人数据。因此,许多规范个人数据保护的法律文件显示出它们是如何相互冲突、重叠、不充分或不适当的。

其次,目前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根据关于制裁邮政、电信、信息技术和无线电频率领域行政违法行为的第 174/2013/ND-CP 号法令,侵犯隐私行为的最高行政罚款为 70,000,000 越南盾(约 3,000 美元),刑事罚款为 200,000,000 越南盾(约 8,600 美元)。 [2] 与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中规定的 20,000,000 欧元的总金额相比,这些金额相当低,并且与侵犯隐私或个人数据的严重性不相符。更不用说缺乏对侵犯个人数据保护权的刑事责任规定。

第三,缺乏对敏感个人数据的规定,即有关种族出身、政治观点、宗教信仰、社会组织参与或健康记录的个人数据。这些可能由地方当局收集,用于智慧城市的电子政务系统、电子医疗、电子福利等。

第四,越南没有全面的个人数据保护法。相反,此事受各种法律和法令(约 70 份文件)管辖。然而,目前所有相关规定都是一般原则的形式。而且,这些规定不仅不充分,而且相互矛盾,给执法带来困难。例如,2015年《网络信息安全法》规定,“个人信息处理是指为商业目的在网络空间收集、编辑、利用、存储、提供、共享、传播个人信息的一项或者多项操作。” [3] 这一定义比2006年《信息技术法》中的定义更广泛,其中排除了“收集”和“利用”个人信息。 [4] 2006年的《信息技术法》要求个人和组织在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方式和地点之前告知个人信息主体,而2015年的《网络信息安全法》仅要求其告知范围和目的。 [5]

第五,个人数据保护法规存在漏洞。首先,“个人数据”和“个人数据保护”没有定义。因此,有必要提出这些定义并建立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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