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越南2013年宪法第43条确认了享有清洁环境的权利。在工业4.0的背景下,这一原则强调需要推广绿色、清洁和可再生能源以实现可持续发展。
Assoc. Prof. Dr. Doan Hong Nhung & Tran Van Dung [1]
2013年越南宪法第43条明确规定:“人人有权利生活在清洁的环境中,并有义务保护环境”。在工业革命4.0的背景下,必须严格遵守这一原则,以确保与人居环境相关的人权,特别是利用绿色能源、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实现国家可持续发展。
清洁能源可以理解为对环境影响很小或没有影响的能源,绿色能源可以理解为由阳光、风、雨、地热能等自然能源产生的能源。同时,可再生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潮汐能、生物质能和生物能源。 2014年环境保护法第43.1条规定:“可再生能源是指从水力、风能、阳光、地热能、海潮、生物燃料和其他可再生能源中开采的能源。”但2020年的《环境保护法》中不再出现这样的定义。
可以说,这些清洁能源的使用不会对人类和环境造成影响,反而对保障人权的进程做出了巨大贡献。但企业在利用这些能源的过程中,在基础设施、法律走廊、投资和支持政策等方面遇到了一定的困难和挑战。特别是,越南的法律体系应进一步完善,使与人居环境有关的人权得到绝对保障,让每个人都能过上安全、清洁的生活。
越南共产党和越南国家认识到工业革命4.0时代使用绿色能源、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对人权保护的重要性,采取了各种政策来促进这些能源的发展。这是构建确保越南人居环境相关人权行使的法律走廊的重要基础。但目前越南法律文件中尚无绿色能源、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具体定义。更不用说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来的一些缺点和不足。
绿色能源、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在保障人权方面的作用和意义
可以肯定,生存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要素。因此,人居环境质量得到保障,人权也就得到保障。因此,这些能源的利用对于保障人权具有重要作用。
一是利用绿色能源、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有利于人居环境的清洁和发展,让人们享受到最好的、高品质的生活条件。同时,将对环境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从而减少气候变化的危险。
其次,使用绿色能源、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创造卫生安全的环境,既保障人民福祉,又保障周边景观。这为经济社会快速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创造了先决条件。最终目标是确保人民有权生活在清洁、健康的环境中,成为将科学技术进步迅速应用到越南开发和使用绿色能源、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过程中的动力。
第三,新能源的利用有利于创造更好的生活环境,让人们有安全感,为人们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新能源的开发投入得当,将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相当大的积极影响。而且,在煤炭、石油等化石能源日益枯竭的背景下,绿色能源、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将推动旧能源替代发展迈上新台阶。
第四,使用绿色、清洁、可再生能源,有利于保障能源安全,防止石油、煤炭、矿产等老能源快速减少。
因此,人居环境人权的保障与绿色、清洁、可再生能源的利用之间存在着辩证的、密切的关系。这些能源的利用,保障了人民在清洁健康环境中生活的宪法权利,同时也将人权转化为推动新能源利用的动力。
越南关于利用绿色能源、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保障与生存环境有关的人权的法律
长期以来,绿色能源、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利用、保障人权的法律走廊已经制定并不断完善。与环境相关的人权保障已写入2013年《宪法》、2020年《环境保护法》和2016年《信息公开法》。对与人居环境相关的人权保护作出了充分规定,为越南人权保障搭建了法律走廊。为促进国家绿色能源、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2015年11月25日,总理发布第2068/QD-TTg号决定,批准《到2030年可再生能源发展战略》,展望2050年,重视利用水电、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沼气等可再生能源领域成熟技术,发展可再生能源。来源。此外,根据2021年7月21日第1208/QD-TTg总理决定颁布的第七号电力总体规划,明确了优先发展绿色能源、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机制。 2020 年 2 月 11 日,中央政治局第 55-NQ/TW 号决议《关于到 2030 年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定位和 2045 年愿景》指出了具体目标:(i)到 2030 年,可再生能源占一次能源供应总量的比例达到 15-20%,到 2045 年达到 25-30%;(ii)最终能源消费总量达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