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2022 年知识产权法修正案对版权进行了重大修改,旨在保护创意作品并推进越南融入国际的法律框架。
Nguyen Xuan Quang, LL.D., and Le Nhat Hong
胡志明市法律大学
第十五届国会于2022年6月16日通过的《知识产权法若干条款修改和补充法》对版权进行了重要修改,旨在促进和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创造性作品,促进越南融入国际社会,特别是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框架。本文深入探讨了此类新颖的规定。
新的版权术语
从理论上讲,版权(及相关权)是指合法持有人对文学艺术作品的一种所有权。与2005年和2009年的版本相比,为了更明确地界定版权及相关权的受保护客体,该法对衍生作品作出了新的定义,并附加说明这些作品“……在一部或多部现有作品的基础上通过翻译而创作……”及其新的形式“……经过音乐改造和其他改造”。这一变化符合1886年《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1]。
关于复制行为,该法更明确地将复制定义为以任何方式或形式复制全部或部分作品、录音制品、录像制品的行为。这一澄清是必要的,因为2009年版本中的先前定义并未涵盖复制行为的范围,这可能会导致人们错误地理解复制仅是整个作品的复制品。
该法还规定了特许权使用费的条件、维权的技术措施和有效的技术措施[2]。这些定义有助于澄清一般版权保护问题。因此,版权或版权相关报酬的转让可以以金钱形式支付给转让方或作者。除使用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具有保护著作权及相关权免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相关权人许可的行为的主要作用的任何技术、工艺、设备或者装置的维权技术措施之外;版权持有人或相关权利人可以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通过访问控制应用、保护协议或复制控制机制,控制作品、表演、录音制品、录像制品、广播或加密节目承载卫星信号的使用,以保护版权。
该法修改了作者和共同作者的定义 [3] 。具体来说,作者是指直接创作作品的人。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创作了一件作品,并且意图将他们的贡献合并为一个完整的作品,则他们被视为共同作者 [4] 。为他人创作作品提供支持、发表意见或者提供材料的人不视为作者或者共同作者。作者和共同作者之间的关系也由法律明确规定。因此,他们需要就其作品行使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达成一致或一致,除非该作品具有可以独立使用而不损害其他共同作者的部分的可分离部分,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5] 。
修改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的规定
根据知识产权法,作者对其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享有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该法增加了一项新的重要精神权利,即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标题权[6]。作者可以将该权利许可给获得第20.1条[7]规定的经济权利的组织或个人。
关于经济权利,该法增加了许多条款,详细说明了其中一些权利,列出了版权所有者阻止或禁止他人复制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权利的例外情况,并规定了作者和版权所有者对计算机程序的权利。具体如下:
它更详细地规定了向公众展示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权利。据此,作者可以通过录音制品、录像制品或者任何技术装置直接或者间接地在公众可以进入的场所展示其作品,但公众不能自由选择展示时间和展示作品的各部分。 它还进一步阐述了复制、发行或者进口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向公众发行的权利。因此,作者可以通过任何方式或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复制其作品的全部或部分,除非版权所有者阻止或禁止,并以实物形式分发或进口受版权保护的作品,通过销售或其他形式的所有权转让向公众分发,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它增加了版权所有者阻止或禁止其他实体或个人复制、分发或进口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权利的例外情况。因此,著作权人不得阻止或者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仅为了依法行使其他权利而复制著作权作品;根据技术流程或在设备运行过程中临时复制此类作品,并通过中介在网络内向第三方传输;合法使用此类作品,不用于独立的经济目的,其副本将被自动且不可挽回地删除;或随后分发或进口用于分发的原始作品
无需许可或付费即可使用已发表的作品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