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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民事判例:法律依据和实践

2023-04-28 16:4500Vieter编辑部vietnam_law_magazine

核心摘要:迄今为止,越南已经立法了一般司法判例,特别是民事判例。本文重点介绍了越南民事判例发展的法律依据,分析了越南民事判例的实际状况,并提出了促进民事判例发展的建议。

法学院副院长

人民安全学院

在越南适用民事判例的法律依据

目前,司法判例(判例)被视为越南法律体系的法律渊源。具体而言,201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下称“该法”)第22.2.c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司法委员会)“选择其撤销原判的规定和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规范性判决、裁定,审查形成判例,公布,供法院在审判中研究和适用”。该法生效后,司法委员会于2015年10月28日通过了第03/2015/NQ-HDTP号决议,这是越南法院系统中关于司法判例的选择、公布和适用过程的第一个此类决议。该决议后来被关于先例选择和公布过程的第 04/2019/NQ-HĐTP 号决议取代。

根据越南法律,判例被定义为“法院对特定案件或者事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中的论证和裁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选定,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公布,作为法院审理案件时学习适用的判例”[1]。

与大陆法系一样,越南自踏上革新事业并开始建立旨在促进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以来,一直致力于发展其大陆法系[2]。特别是在民法领域,2015年《民法总则》[3]明确承认先例作为处理民事案件的法律渊源。同样,2015年《民事诉讼法》指导了民事案件审理中判例的适用,规定:“法院不得以没有适用法律为由拒绝解决民事案件或者事项。没有适用法律的民事案件或者事项,属于民法管辖范围,但在请求法院解决时,没有适用法律的民事案件或者事项。” [4]对于没有法律适用的民事案件或者事项的处理原则,本法规定:“法院处理民事案件或者事项应当研究适用的判例,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选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公布的判例。” [5]该法典还明确规定,判例被视为法院作出一审和上诉民事判决的依据[6]。

因此,可以说,越南为审判活动中包括民事判例在内的判例的认定和适用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越南民事判例的实际发展

民事先例的实际状况

虽然判例特别是民事判例的发展空间很大[7],但选择法院优质判决、裁定发展成为判例的过程却涉及众多步骤。

根据司法委员会第 04/2019/NQ-HDTP 号决议,先例的选择和公布过程包括五个步骤: (i) 提议选择一项判决或裁决作为先例; (二)收集对所选判决、裁定的意见; (iii) 收集先例咨询委员会的意见; (iv) 批准先例; (v) 宣布先例。在特殊情况下,司法委员会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公布判例。

其中数量最多的民事先例在纠正越南现行民法特别是民法典在其管辖范围内的各个方面和各种事项的局限性和不足方面发挥着主导作用[8]。这得益于《人民法院组织法》、《民法典》、《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委员会的指导性决议的比较完整和一致的规定。以下是司法会正式公布的30件民事判例的主要内容分析:

首先,由直接涉及土地、住宅使用权纠纷的民事案件发展而来的已公布判例在全部民事判例中所占比例较大(超过50%)[9]。这揭示了民法中关于土地使用权和土地附着物权的原则和规定往往十分复杂且容易产生争议的现实,超出了立法者的预期。针对这一现实,司法委员会选择并公布相关判例是顺理成章的。由于越南土地和住房法领域的法律问题仍然猖獗且复杂,该领域的判例始终存在巨大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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