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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图书版权保护

2023-09-26 01:0000Vieter编辑部vietnam_law_magazine

核心摘要:书籍受越南知识产权法保护,其出版或再版需要根据出版法的规定获得作者或版权所有者的书面许可。

越南版权局副局长

书籍属于2005年《知识产权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类型。从商业角度来看,图书版权是出版活动必不可少的投入要素。 2012年出版法第21条规定:“作品、文件的出版以及已发表的物品的转载,必须依法取得作者或者著作权人的书面许可。” 。

就像其他专门的版权保护领域一样,图书版权也受到第四次工业革命的负面影响,尤其是在网络空间。数字时代,互联网、数码相机、智能手机、智能电视、社交媒体、扫描仪、电子书等数字技术的出现,为数字固定物和数字空间中的作品创作、存储、复制和传播以及向公众提供和提供图书以及开发和使用图书的新方式创造了有利条件。在此背景下,网络空间成为侵犯图书著作权行为的中介环境,使其更加猖獗和容易实施。这给图书版权保护带来了不小的挑战。

图书版权保护立法

越南图书版权法规

为了满足实际需求,使党和国家新时期保护知识产权的政策制度化,实现越南的国际承诺,越南知识产权特别是版权法律体系得到了完善,以提高其针对性和透明度。 《知识产权法》于2005年颁布,并于2009年、2019年和2022年进行了修订(简称“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法》的指导性文本包括2023年4月26日第17/2023/ND-CP号政府令,详细介绍了《知识产权法》有关版权及相关权的规定的多项条款并提供了实施措施,以及文化、体育和旅游部于2023年6月2日发布的第08/2023/TT-BVHTTDL号通知,规定了版权及相关权登记的形式。

图书版权包括以下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书籍作者的精神权利 [1] 包括: 书名权;有权将其姓名或笔名附在书中,或在出版或使用书籍时承认其真实姓名或笔名;出版书籍的权利;以及保护书籍完整性并防止其他人以任何有损其荣誉和声誉的方式修改、毁坏或歪曲书籍的权利。这些权利贯穿作者一生,不得转让给其他人,但将出版权和书名权转让给其他已获得图书经济权利的组织或个人的情况除外。

书籍作者的经济权利[2]包括: 制作书籍衍生作品的权利;向公众展示该书的权利;复制该书的权利;发行或进口书籍进行发行的权利;以及向公众广播或传播该书的权利。这些经济权利可由作者或版权所有者独家行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欲利用、使用图书,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和其他物质利益(如有),但法律规定的权利限制或例外的情况除外。侵犯版权所有者的这些经济权利将被视为侵犯版权,并根据其严重程度受到民事、行政或刑事处罚。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知识产权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自行申请或者委托其他单位采取下列措施保护其知识产权:(一)采取技术措施保护其知识产权,提供知识产权管理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技术措施防止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 (二)要求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组织和个人停止行为,清除、删除电信网络环境和互联网中的侵权内容,公开赔礼道歉并改正,并赔偿损失; (三)提请国家主管机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 (四)向法院或者仲裁中心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上述规定中,关于电信网络环境和互联网中的技术措施的适用、知识产权管理信息的提供、要求侵权人清除、删除侵权内容的规定,直接涉及数字环境和网络空间。故意取消、失效有效技术措施,故意删除、任意删除、修改知识产权管理信息等行为,也将被视为知识产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行为。

特别是,在翻译欧盟-越南自由贸易协定(EVFTA)中的相关承诺时,知识产权法第198b条规定,中介服务提供者在网络空间的开发和使用活动中,为用户访问和上传内容提供技术工具和网络链接,免除法律责任(免责声明)。为了免除与提供和使用服务相关的网络空间版权及相关权侵权的法律责任,这些服务提供商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其中一些服务提供商还有义务删除/拒绝访问侵犯版权的数字信息内容。

第 17/2023/ND-CP 号法令第六章对保护版权、相关权和权利管理信息的技术措施提供了具体指导;在网络环境中发生的针对越南消费者或数字信息用户的版权侵权行为将被视为在越南实施的侵权行为。它还指导了处理网络环境中发生的版权及相关权侵权行为的请求的内容以及随附的文件和证据;中介服务提供商的类型及其根据其提供的职能和服务所承担的责任,以及他们应国家主管机构或权利人的要求采取措施删除或拒绝访问侵犯版权的数字内容而应执行的程序。

越南已签署或加入的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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