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新增值税法:关键合规指南
本文对越南将于2025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增值税法》进行分析,该法律对现行增值税体系作出了重大修订。此外,财政部于2025年2月17日发布的第1872/BTC-TCT号公函进一步明确了相关条款的具体内容。
随着《第48/2024/QH15号增值税法》的正式颁布,此前实施的《第13/2008/QH12号增值税法》(以下简称“2008 年增值税法”)及其分别通过《第31/2013/QH13号法律》、《第71/2014/QH13号法律》和《第106/2016/QH13号法律》所进行的修订内容将不再具备法律效力。
建议相关企业对新增值税法所引入的合规制度中的重大调整进行细致评估,以确保全面履行其法律义务。
越南新增值税法中适用零税率的具体情形包括哪些?
依据越南新颁布的增值税法,向外国实体销售且最终消费发生在越南境外的商品和服务可适用零税率增值税。为符合该税率的要求,相关商品需按照法律规定作为出口活动的一部分实际运送至越南境外。
对现场进出口活动的影响
如前所述,税务机关明确要求所有出口货物必须在越南境外完成消费。此外,海关条例草案提出取消现场进出口模式。上述调整将对依赖该模式运营的企业产生深远影响。建议相关企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战略性规划以适应未来在越南的业务发展需求。
增值税应用的实际案例研究
案例 1:越南企业(卖方)依据外国企业(买方)的指示,直接向另一家越南企业交付出口货物
若越南企业将其从外国企业处采购的商品直接销售给另一家越南企业(即“现场进出口”模式),则无法适用零增值税税率。此情形未能满足新增值税法中关于商品和服务需在越南境外消费的规定要求。
此外,海关部门正计划废止现场进出口模式,该举措已在当前正在审议的海关条例草案中有所体现。一旦该草案正式实施,依赖此模式运营的企业将需对其业务进行相应调整。
案例 2:出口货物先交付至保税仓库,随后由另一家越南企业提取
当一家越南企业将由外国企业购买的货物交付至保税仓库,并由另一家越南企业在后续过程中提取该批货物时,针对零税率增值税适用性的评估如下:
- 依据越南财政部于2025年2月17日发布的第1872/BTC-TCT号公函,若外国企业在越南有商业存在,则该交易将不具备适用零增值税税率的资格。
- 若外国企业在越南无商业存在,则零税率增值税的适用性仍处于不确定状态。保税仓库旨在存放已完成海关进出口手续、并等待进入越南国内市场或出口至海外的货物。然而,当越南企业出口的货物存放于保税仓库后,又被另一家越南企业提取时,该情形可能已超出保税仓库的预期功能范围。
- 依据新增值税法规定,若外国公司所购货物最终由另一家越南企业于越南境内使用或消费,则该交易可能不再符合零税率增值税的适用条件。
企业应审慎评估上述情形,确保在越南的经营行为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有效降低税务风险,并充分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利用。
对于采用该商业模式且当前适用零增值税税率的企业,建议其在2025年7月1日前完成全面审查,并提前做好业务活动调整的相关准备。
新增值税法在非关税领域的应用
向非关税区内组织销售的货物或直接提供的服务,若满足以下条件,则可适用零税率增值税:
- 相关商品或服务须在非关税区内完成消费。
- 相关商品直接服务于出口生产活动。
该要求明确界定了零税率增值税适用活动的有限范围,同时进一步凸显了对出口导向型业务的重点支持。
增值税税率变化及发票合规制度的调整
商品和服务依据5%和10%增值税税率类别重新归类
自2025年7月1日起,针对在越南无常设机构(PE)的外国供应商,若其与越南境内的组织或个人开展电子商务或数字化业务活动,则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将由现行的5%调整为10%。
此外,商品和服务将依据更新后的5%和10%增值税税率类别进行重新归类。
10%增值税税率的发票开具指南
在越南无常设机构的外国承包商可向税务机关申请登记使用增值税发票。然而,目前具体的实施指南尚未发布,预计相关部门将出台进一步的指导文件。
当外国企业遵循越南的发票管理规定并向越南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后,其可将向税务机关缴纳的10%预扣增值税用于抵扣从客户处收取的10%销项增值税。
从客户的角度而言,获取由外国公司依据越南法规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是申请10%进项增值税的必要条件。若发票仅依据外国公司的法律开具,则客户将无法满足越南税务法规的要求,进而无法进行进项增值税的抵扣。
增值税合规制度的调整后的门槛
取消非现金支付门槛
与2008年增值税法相比,越南新修订的增值税法已废除了非现金支付的限制门槛。这意味着,除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所有进项增值税发票均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完成支付。
年度营收的新门槛
越南新修订的增值税法将个体工商户及家庭免征增值税的年度营业收入门槛,从1亿越南盾(约合3900美元)上调至2亿越南盾(约合7900美元)。此项规定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不同情形下增值税退税机制
投资项目
根据新法规定,企业在投资阶段累计进项增值税达到3亿越南盾(约合11900美元)或以上的业务扩展投资,可申请增值税退税。企业需自投资项目、阶段或单元竣工之日起1年内提交退税申请。此项修订为企业准备增值税退税相关文件提供了更为充裕的时间。
关于增值税申报的说明
依据新法规,企业在投资阶段需在增值税申报表02中将可退税额纳入最终的增值税申报。根据现行增值税规定,若已提交生产阶段下一期间的增值税申报表,则该可退税额无法计入修订后的增值税申报表。因此,在从表02(投资阶段)过渡至表01(生产阶段收益生成阶段)的过程中,企业应特别关注相关细节。
商品生产与服务提供
仅从事生产仅适用5%增值税税率商品或提供相关服务的企业,若其连续12个月或四个连续季度内未抵扣的进项税额累计达到3亿越南盾(约合11900美元)及以上,则可具备申请增值税退税的资格。
对于生产或销售适用多种增值税税率货物及应税服务的企业,其可退税额将依据政府所规定的分配比例进行核算。
取消增值税退税资格的案例
越南新修订的增值税法明确取消了因所有权变更、企业类型调整、合并、兼并、分立或拆分等情形所涉及的增值税退税政策,仅保留与企业解散相关的退税情形。
增值税退税的附加条件
卖方需依据向买方开具的发票申报并缴纳销项增值税。然而,当前尚未建立可供买方核查卖方是否已完成销项增值税申报及缴纳的系统。此类核查工作通常由税务机关通过内部税务渠道完成。
基于我们近期与税务机关在处理增值税退税申请过程中的实践经验,发现该流程可能方的相关部门所出具的确认信息,则有可能对退税申请予以驳回。
这一新挑战在实际操作中给企业带来了困难。
额外所需的文件资料
除非政府另有规定,企业持有装箱单、提单以及货物保险单时,可依法对出口货物及服务所涉及的进项增值税予以抵扣。
就货物保险凭证而言,其适用于企业按照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IF)国际贸易术语出口货物的情形。企业需妥善留存货物保险凭证及其他相关必要文件,以作为申请退税的依据。
总结
越南新修订的增值税法将于2025年7月1日正式生效,其实施将对企业产生重大影响,企业需审慎应对。主要内容涵盖零税率增值税适用条件的明确以及针对外国供应商增值税税率的调整。
企业应积极审视自身业务实践,确保与新法规保持合规,并通过调整运营策略以有效降低潜在风险、充分优化税收优惠政策的利用。持续关注相关政策动态是成功应对上述变革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