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根据2012年起实施的法律文件,许多部委和部门确认加热卷烟属于烟草制品,因此属于《烟草有害影响防治法》的管辖范围。
事实上,电子烟和加热烟草的问题多年来一直受到各部委、政府和国会的关注。
工业和贸易部的任务是主持和协调各部委和部级机构,在协调相关实体利益的基础上制定适当的法规来管理这些产品。
为了有效管理烟草产品,各方正在分析《烟草有害影响防治法》,以评估其与每种产品(特别是电子烟和加热卷烟)的相关性。
该法第 2.1 条规定:“烟草是由全部或部分烟草成分生产的产品,以卷烟、雪茄、烟草、斗烟或其他形式加工的产品。”
第2.3条补充:“烟草原料是指散装烟叶、烟梗、烟草纤维、烟梗以及其他用于生产卷烟的替代材料,经预处理分离的片状烟叶。”
因此,法律规定,仅应考虑产品的成分来确定其为“卷烟”,而不考虑每种不同类型产品的生产过程或用途,无论是卷烟、雪茄、斗烟还是其他形式(例如加热烟草)。
在该法近期实施过程中,未有其他文件规范该内容,体现了解释与实施的一致性。
根据2012年以来实施的现行法律文件,许多部委确认加热卷烟属于烟草制品。因此,加热烟草与卷烟、雪茄和斗烟一样,属于《烟草有害影响防治法》的管辖范围。
加热烟草不像吸烟那样使用打火机直接燃烧,而是使用一种装置加热烟草材料,产生尼古丁。
在新型卷烟研讨会上,司法部民经济法司副司长乐代海表示:“对于加热烟草,我们确认它是一种烟草制品,因为它是由烟草成分制成,然后插入设备中吸烟的。”
在《烟草控制框架公约》(FCTC)中,“烟草成分”也被用作识别产品为烟草的基础。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规定,“烟草产品”是指全部或部分由用于吸烟、吸吮、咀嚼或吸入的烟草材料制成的产品。
它还不依赖于加热卷烟的操作机制(使用电子设备而不是打火机)将该产品排除在适用于卷烟的现行法律框架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