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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法

从今年7月1日起,2023年的《水资源法》(以下简称《水法》)将取代2012年颁布的前身,并于2017年、2018年和2020年进行了修订。

核心摘要:从今年7月1日起,2023年的《水资源法》(以下简称《水法》)将取代2012年颁布的前身,并于2017年、2018年和2020年进行了修订。

从今年7月1日起,2023年的《水资源法》(以下简称《法》)将取代2012年颁布的前身,并于2017年、2018年和2020年进行了修订。

该法由86条组成,规范越南境内水资源的管理、保护、调节、分配、恢复、开发、开采和利用以及水害的预防、控制和补救。

根据该法,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雨水和海水。特别是,该法未对海底地下水、越南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内的海水、矿泉水和天然温泉水进行监管。

值得注意的是,该法引入了新的规定,旨在逐步从行政手段管理水转向经济手段管理水。规定了水资源税费和水资源核算等政策,以准确、充分反映水资源价值为税费法规修订的原则。该法还增加了生活用水取水权授予费和农业生产用水权授予费按照路线图收取费用的规定。这些预计将提高用水者保护水资源和经济高效用水的责任。

该法重点关注四组政策:水安全保障;为水部门调动社会资源;水资源经济学;水资源保护和水害防治。

该法各章节均提出了水安全政策,保障服务民生的水量和水质,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安全和环境活动的用水需求,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与自然与水有关的灾难性风险和危害。

该法还对淡水稀缺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山区边疆地区、海岛、经济社会困难地区和经济社会极度困难地区的居民生活用水和生产活动的投资项目给予奖励政策。特别是,它有帮助穷人、妇女、儿童、残疾人和其他弱势群体更容易获得生活用水的规定。

更具体地说,该法规范了水源情景的开发;通过实时决策支持系统调节和分配水源;制定并实施水资源调度分配规划和应对缺水措施。

该法增加了在干旱、缺水多发地区优先建设调蓄设施的规定;利用矿坑作为水库,发挥调节蓄水、景观营造、防涝、应急供水等作用。

保护水资源

该法第22.2条规定,水源地功能是选择水源地保护、退化、枯竭、污染的水源地恢复和恢复方案以及决定向水源地排放废水项目验收、批准和许可的依据之一。

生活供水水源水质保护,由建设部作为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等部委、部级机关、省级人民委员会制定极其重要生活供水设施名录,报总理批准。同时,公安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极其重要的生活供水设施保护规划。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水源恢复活动的机制、计划、项目以及财政政策和机制,作为调动和分配资源恢复退化、枯竭或污染的水源的基础。

为了缓解城市内涝,提高蓄水能力,该法对不允许平整的湖泊、池塘、泻湖名录的制定和公布作出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