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5月15日,政府发布了规范非现金支付的第52/2024/ND-CP号法令(第52号法令)。新规定将于7月1日生效。
5 月 15 日,政府发布了规范非现金支付的第 52/2024/ND-CP 号法令(第 52 号法令)。新规定将于7月1日生效。
与2012年11月22日关于非现金支付的第101/2012/ND-CP号法令,经2016年第80号法令和2019年第16号法令(第101号法令)修订后,第52号法令扩大了适用主体的覆盖范围,不仅包括非现金支付(NCP)服务提供商、支付中介服务(PIS)提供商、根据第 101 号法令先前规定使用 NCP 服务和 PIS 的组织和个人,以及与提供 NCP 服务和 PIS 相关的组织和个人。
根据第52号法令规定,NCP服务提供者包括越南国家银行(SBV)、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人民信贷基金、小额信贷机构和公共邮政服务提供商(而不是第101号法令规定的“其他组织”)。
与第101号令相比,第52号令重新定义并增加了一些条款,例如PIS、电子钱包服务以及不通过客户支付账户提供的支付服务。它还给出了新的定义,包括电子货币和国际交换服务。
具体来说,PIS被重新定义为包括交换服务、国际交换服务、电子清算服务、电子钱包服务、授权收付支持服务、电子支付网关服务。这些服务用于代替电子支付基础设施的供应服务,包括:交换服务、电子清算服务和电子支付网关服务。 PIS 还用于替代支付服务支持服务,包括:授权收款和支付支持服务、电子汇款支持服务、电子钱包服务以及第 101 号法令及其指导性通知中提到的 SBV 规定的其他 PIS。
第52号法令还将电子钱包服务重新定义为银行、外国银行分行或PIS提供商向客户提供的电子钱包充值、从电子钱包提取资金和进行支付交易的服务。相比之下,101号令将电子钱包服务定义为,向客户提供PIS服务提供者在电子芯片、手机SIM卡、计算机等信息载体上建立的电子身份识别账户,并允许客户存储相当于客户在银行开立的支付账户金额按1:1的比例转移至电子钱包服务提供者支付担保账户的存款保证币值的服务。
同时,第52号法令增加了非通过客户支付账户提供的支付服务,不仅包括第101号法令规定的转账服务和授权代收付款服务,还包括其他非通过账户提供的支付服务,这些服务必须符合SBV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该法令将电子货币定义为存储在电子介质(包括电子钱包和预付卡)上的越南盾货币价值,相当于客户向提供电子钱包服务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或PIS提供商预付的金额。
该法令提供的另一个新定义是国际交换服务术语,是指连接国际支付系统,传输和处理国际支付交易的电子数据。
提供PIS的条件
该法令规定了提供 PIS 的条件。虽然商业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仍被允许提供电子钱包服务,但商业银行或外国银行分行以外的机构必须满足并维持某些条件才能获得SBV提供PIS的许可证。
关于法定资本(实际贡献或分配的最低金额),该法令规定电子钱包服务、授权收款和支付支持服务以及电子支付网关服务的水平为500亿越南盾;或3000亿越南盾用于交换服务、国际交换服务和电子清算服务。根据第 101 号法令,所有服务的金额为 500 亿越南盾。 PIS 提供商必须对所提供或分配的资金来源的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
在人员条件上,52号令要求申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首席执行官必须具有经济、工商管理、法律、信息技术(新增专业)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五年以上(而不是101号令规定的三年以上)担任该机构金融、银行领域经理、高级管理人员的经历,且不得属于法律规定禁止的情形。该机构必须确保其始终有至少一名居住在越南的法定代表人。当只有一名居住在越南的法定代表人时,该人必须书面授权另一名居住在越南的人在出境时行使前者的权利并履行前者的义务。
同时,负责实施PIS提供计划的首席运营官和关键人员(包括部门负责人或相当级别的人员和技术人员)必须具有所负责的经济、工商管理、法律、信息技术或专业领域大专以上学历。需要注意的是,52号令将101号令中提到的金融和银行两个专业改为工商管理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