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政府于2024年7月3日发布第80/2024/ND-CP号法令,建立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与用电大户之间直接电力交易的机制。
在越南工贸部召开的讨论第80号法令实施情况的会议上,越南该部电力监管局副局长范光辉强调了新机制——直接购电协议(DPPA)的重要性。休伊指出,这显示了政府、工贸部以及相关部委、部级机构和企业团体在制定先进、公平和透明的机制和政策方面的决心和巨大努力。该倡议旨在吸引私人投资可再生能源并促进越南竞争性电力市场的发展。
根据新法令,越南首次希望使用可再生能源的平均用电量为20万千瓦时/月的电力大户可以“直接”从可再生能源生产商那里购买电力。他们可以选择通过专用连接线或国家电网来实现这一目的。
通过专用连接线直接进行电力交易
该机制涉及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与用电大户之间通过专用线路签订电力交易和输送合同。
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是指利用太阳能、风电、小水电、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浪、潮汐、海洋和屋顶太阳能发电系统的发电厂的发电机组。这些项目不受产量限制,必须获得电力运营许可或可以免于获得电力运营许可。
用电大客户是指月平均用电量2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组织或个人。
《政令》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和用电大户可以按照以下原则通过专用线路开展直接电力交易:
——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与用电大户通过专线直接进行电力交易的电力交易合同,必须按照《电力法》第二十二条及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由双方协商一致。这些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当事人、使用目的;服务标准和质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电价、缴费方式及期限;合同终止的条件;违约责任;合同期限;负责投资、建设和管理运营专用连接线路;任何其他双方同意的内容。
- 电价将由双方商定,除非电力单位在区域或综合体内同时进行发电和零售,从国家电力系统购买电力与从其他地方来源购买电力零售给这些区域或综合体的电力客户。在这些情况下,零售价格必须符合工业和贸易部关于售电价格的规定(第80号法令第6.4条)。
通过专线购电的销售价格由双方共同商定。对于剩余电力,发电商可以通过指定容量、产量和价格的交易合同将其转售给越南电力公司(EVN)。
除了直接向可再生能源发电单位购买电力外,购电者还可以选择与EVN或EVN以外的电力零售单位进行电力交易。
可再生能源发电单位按照规定与用户或其授权单位就剩余电量的容量、出力和电价协商签订电力交易合同。
通过国家电网直接进行电力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