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衡量企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影响相关因素的一套标准是全球趋势,并已成为企业界的一个众所周知的概念,特别是在可持续发展持续受到高度关注的情况下。
欧洲、美国和澳大利亚等越南主要出口市场已经实施并预计将继续引入日益严格的环境、社会和治理(ESG)标准。

在此背景下,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被迫做出变革。不可否认的是,越南许多企业目前正在积极致力于减少碳排放和废物,并利用对社会负责的投入,以达到 ESG 标准。
然而,为了促进可持续和包容性发展,有必要在企业之间建立紧密的联系,工业园区(IP)在管理中发挥作用,并作为中介机构指导整个园区企业的ESG目标,被认为是实现这一目标的理想选择。
因此,生态知识产权的发展已经从单纯的建议演变为以可持续方式建立知识产权的迫切要求,并使企业能够通过环境和资源管理的协作努力同时实现ESG目标。这也是吸引外国公司和旨在向国际市场出口商品的越南企业投资的关键因素。
生态知识产权及相关问题已在知识产权和经济区管理规则中提及。政府还制定了目标,到2030年,40-50%的地方将计划将现有工业园区转变为生态工业园区,8-10%的地方将致力于建设新的生态工业园区。
然而,目前越南尚未颁布足够开放的法律框架来促进该领域的发展。知识产权中关于可再生能源的法规和生态知识产权的税收激励措施可以作为值得注意的例子。
根据政府7月发布的第80/2024/ND-CP号法令的规定,已经和正在投资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涉及开发知识产权的企业预计将成为实施直接购电协议(DPPA)机制的主要受益者。
在DPPA框架内,知识产权开发商可以选择投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从而承担可再生能源生产商的角色(通过直接拥有可再生能源发电厂和获得许可的屋顶太阳能系统)或充当电力买卖的中介实体。然而,具体规定的缺失给DPPA机制的实施和运用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举例来说,IP 主动安装屋顶太阳能系统并向客户销售仍然存在障碍。此外,虽然第 80 号法令允许知识产权作为电力交易的中介机构,但尚未就此事提供详细的指导方针。
又如,80号令也没有明确电网纳入地区或省级电力计划的程序以及实施的实际可行性,因为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增加可能会对电网容量造成压力。如果没有制定具体、详细的标准,就会给电力系统的稳定性带来风险。
对于通过越南电力公司输电线路售电的方法,挑战在于优化电价和电量谈判的效率,特别是根据第80号法令第11条和第12条规定的现货市场价格计算和确定电价,以建立按季节、每年或根据一天中特定时间调整的合同价格。
在税收方面,目前尚无针对开发生态知识产权的企业的特殊激励措施的规定。相反,仅适用一般激励措施,这些激励措施由每个开发商的地理区域或具体业务活动决定,例如清洁和可再生能源生产、废物收集、处理、回收或再利用。
此外,现行法规不允许对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开发企业的主要活动(租赁土地)适用企业所得税(CIT)激励政策。同时,缺乏对拥有生态知识产权项目的企业的具体激励措施,阻碍了吸引企业选择生态知识产权而不是传统知识产权的努力。
此外,最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甚至提议取消对工业园区项目的一般企业所得税激励措施(包括两年免税和随后四年减税50%,经济和社会优势领域的工业园区除外),预计将于2025年颁布并于2026年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