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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指导性文本以促进住房法的执行

7月份,政府和建设部发布了一系列文件,为新住房法(以下简称“法”)的实施提供及时指导。这些文件将于 8 月 1 日生效,这也是该法的生效日期。

核心摘要:7月份,政府和建设部发布了一系列文件,为新住房法(以下简称“法”)的实施提供及时指导。这些文件将于 8 月 1 日生效,这也是该法的生效日期。

7 月 24 日发布的第 95 号政府令详细介绍了该法的几项条款,其中包含值得注意的条款,例如:证明越南房屋所有权资格的文件;外国组织和个人有权延长在越南房屋所有权期限的文件、命令和程序;这些主体在越南对房屋的管理和所有权。

具体而言,该法令详细规定了该法第19条关于外国组织和个人可以拥有的房屋数量的规定。其中规定,作为确定外国组织和个人允许拥有的独立住房数量的依据,无论行政单元级别如何,确定相当于一个行政区的人口为10,000人。

关于允许外国组织和个人拥有的房屋数量,该法令规定,对于一套公寓,包括混合用途公寓,外国组织和个人所拥有的住房数量不得超过指定用于住宅用途的公寓总数的30%。如果公寓有多个单元或多个街区共用一个地下室,则该数量上限为每个单元或街区内住宅公寓总数的 30%。

对于独立住房,如果1万人口地区仅实施1个住房建设投资项目,境外组织和个人最多只能拥有250套住房。在该地区实施两个以上住房建设投资项目的,外国组织和个人可以在所有项目中拥有房屋,但房屋总数不得超过250套。

境外组织和个人已在该地区的多个项目下拥有独立住房达到法律规定数量的,不得在该地区的其他项目下再拥有独立住房。

7月25日发布的第98号令,政府为公寓用户提供了公寓改造和重建的指导。

值得注意的是,新规规定了业主需要搬迁的五种情况:(一)其居住的公寓因火灾、爆炸损坏,不再符合继续使用的安全条件的; (ii) 公寓因灾害或敌人破坏而遭受损坏,无法安全继续使用; (三)按照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对公寓使用者进行搬迁的; (iv) 公寓遭受严重损坏; (v) 公寓的主要结构之一遭到损坏。

关于社会住房的开发和管理,7月26日披露的第100号令规定了那些想要成为社会住房支持政策受益人的条件。其中包括住房和收入条件。

在住房条件方面,要求申请人在提交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材料时,必须证明其在保障性住房项目实施的省或直辖市尚未拥有住房。

关于收入条件,单身人士必须证明其每月实际收入不超过1500万越南盾。同时,已婚夫妇必须出示证明其每月总收入最多为3000万越南盾。值得注意的是,收入标准是在申请人向项目业主提交有效文件之日前一年确定的。

另一项尝试是,7月31日,建设部发布了05号通知,详细说明了该法中有关外国人在越南拥有房屋的房屋租赁的多项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外国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前,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区级房屋管理机构发送租赁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终止之日起15日内,再次向该机构发出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通知。

该通知还规定了个人建造多层和多层公寓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