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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越南野生动物救援法

野生动物救助法加强了对救助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为主管部门处理野生动物违法行为提供了具体的法律工具。它还提高了救援行动的质量,确保救援人员的安全,并最大限度地减少对野生动物的负面影响。

核心摘要:野生动物救助法加强了对救助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为主管部门处理野生动物违法行为提供了具体的法律工具。它还提高了救援行动的质量,确保救援人员的安全,并最大限度地减少对野生动物的负面影响。

Be Tieu Phuong* [1] Le Kim Chi, Do Huu Gia Huy

法律在野生动物救援中的作用

根据联合国政府间委员会关于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服务的全球评估报告,目前生物多样性丧失的速度是“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地球上有 800 万种动植物,其中 100 万种濒临灭绝。 [2] 野生动物数量的下降主要是由人类活动造成的,特别是对濒危物种的广泛非法狩猎和贸易。为应对这一危机,越南逐步完善野生动物保护制度和法律框架,为解决野生动物违法行为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野生动物救助法主要内容

首先,野生动物救助法规定了野生动物救助的条件,这对于确定负责确保及时开展救助行动的机构、中心和组织至关重要。其次,它建立了明确的动物救助法律程序,为国家当局和人民的救助活动提供了便利。三是明确了野生动物救助各方主体责任,确保各方依法履行职责。最后,明确了违规行为及相应制裁措施,旨在震慑救援过程中的不当行为,降低救援风险,鼓励救援人员恪守责任。

在实践中,野生动物救助法的实施遇到了法律体系重叠、不一致等诸多挑战和缺陷。因此,有必要对法律进行评估和完善,以确保其有效实施。

野生动物救助和执法活动法评价

拯救野生动物的过程涉及检查、评估、管理等多个阶段。目前,野生动物救助在各种法律文件中都有涉及,如野生动物救助设施规定(2008年《生物多样性法》,2018年修订;2017年《林业法》;自然资源环境部第25/2016/TT-BTNMT号通知),提供了申请表格、生物多样性保护中心证书、濒危、珍贵、稀有优先保护物种保护报告,供生物多样性保护设施使用。 2021年修订的2015年《刑事诉讼法》还包含了许多关于将野生动物作为证据或在救援过程中处理的规定。此外,河内、广平和广宁等一些地方还发布了管理本地区野生动物救援活动的具体决定。

可以说,野生动物救助法规分散、不一致,不仅造成执法困难,而且造成责任归属困难,导致各机构、部门之间权责重叠,执法效能降低。

救援设施规定

物质基础:现行法律文件详细规定了生物多样性保护设施或救援中心的登记、颁发和撤销证书以及设立所需的文件和文件。但这些规定主要侧重于程序的完成,没有明确救援设施评估的标准和准则。例如,2008年《生物多样性法》第42.2条规定,获得生物多样性保护设施认证的设施必须符合一定条件:“有足够的土地面积、笼舍和物质基础,符合饲养、种植、繁殖濒危、珍贵、稀有物种优先保护名录中物种的要求;救助野生动物;或者储存和保存遗传资源和遗传标本的要求。”第29/2019/TT-BNNPTNT号通知第4.2条关于展品森林动物处理的规定; 《关于组织和个人自愿移交国家的森林动物的规定》规定:“临时扣押森林动物的机关无法饲养、保存的,应当交由有能力饲养、保存的机构饲养、保存,等待有资格的人员作出处理决定。”这些法规提到“足够”或“有能力”,但没有就“足够”或“有能力”的含义提供具体指导。因此,没有明确的依据来确定哪些设施能够照顾和保存被没收的动物,这使得该规定实施起来具有挑战性。

技术人员的专业资格:技术人员的专业资格规定尚不严格。具体而言,2008年《生物多样性法》第42.2.b条规定“拥有具有适当专业资格的技术人员”。同样,河内人民委员会在第31/2022/QD-UBND号决定中仅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和兽医人员必须拥有“符合河内人民委员会批准的工作要求”的专业资格和学位。但这些规定只提到了“要求”的标准,并没有提供具体的评估指南来确定。救援机构人员选拔任用方面缺乏明确和严格的规定,导致专业人力资源的获取困难,最终影响越南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和救援活动的能力[3]。

救援过程、规则和程序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