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与2012年版本相比,修订后的《工会法》增加了关于在越南工作的具有外国国籍的外籍雇员以及企业雇员加入越南工会的权利的规定。
定于今年7月1日生效的该法共37条,规定了越南工会的四个级别,称越南工会是在劳资关系中代表国家级雇员的唯一组织。
该法规定,工会组织有权利和义务就国家机关制定的直接涉及工会会员和职工权益的法律文件、规划、方案、项目和方案提出意见和社会批评。
在工会经费方面,该法维持职工工资2%的工会经费标准,并增加了职工免缴、减缴或者缓缴工会经费的情形。
它还规定,越南工会的中央层面——越南劳动总联合会(VGCL)将收集和分配工会资金的权力下放。其中第31条规定,工会经费管理和使用的标准、规范和制度由VGCL与政府达成协议后制定。- (VLL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