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境内外电子商务平台直接经营单位或者有权经营电子商务平台的人员,在电子商务平台上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 境内外直接经营电子商务平台的单位或者有权经营电子商务平台的人员在平台上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MOF)在最新的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税收管理法令草案中提出了这一建议。
应纳税额按照交易额占交易额的百分比计算。
具体来说,计算应纳增值税的百分比必须符合增值税法,其中规定货物为1%,服务为5%,与货物相关的运输和服务为3%。
同时,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比例。因此,居民个人将缴纳 0.5% 的商品税、2% 的服务税、1.5% 的交通和服务税。非居民个人需缴纳 1% 的商品税、5% 的服务税、2% 的交通和服务税。
电商平台经营者无法确定交易产生收入是否来自商品或者服务的,可以按照上述规定的最高比例确定扣除金额。
一笔完成交易的收入是指电商平台经营者代购买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而收取的金额。
* 为了防止不合格商品在没有充分监管的情况下涌入越南,财政部提出了两种选择,考虑对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口的商品实行免许可和专门检查。
关于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口货物的海关管理的最新法令草案概述了这一提议。
根据方案一,如果商品被列入部长决定的清单中,则可以免除许可和专门检查。
这些清单将排除与食品安全、流行病蔓延、威胁人类健康和生命、环境污染、对社会道德、海关、经济危害、威胁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和安全有关的负面影响、或通知停止免予专门检查的警告的产品。
关于方案2,财政部建议根据货物价值免除许可和专门检查。因此,单件进口商品价值 200 万越南盾或以下或 200 万越南盾以上的货物将有资格获得豁免。需要检疫的货物、文化体育观光部管理的货物以及允许进口的废料清单中的货物不适用本规定。
每个组织或个人每年最多可豁免四次,每年豁免专门检查的货物总价值不得超过9600万越南盾。
财政部严禁个人和组织滥用政策囤积货物以享受免许可和专项检查。- (VLL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