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2015年《刑事诉讼法》(2017年和2021年修订)(《法典》)除了2003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常规措施(例如对被告人立案、讯问被告人、听取证人和被害人证言等常规措施)外,还新增了关于特别程序侦查措施的规定。
范龙海,法学硕士人民警察大学
2015年《刑事诉讼法》(2017年和2021年修订)(《法典》)除2003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常规措施外,还新增了关于特别程序侦查措施的规定,如对被告人立案、讯问被告人、听取证人和被害人证言等。但这些新规定在实际运用中遇到不少困难和限制,直接影响侦查活动的有效性。因此,有必要分析该法关于特别程序调查措施规定的不足之处,并提出改进建议。
特别程序调查措施规定及存在问题
该法第223条至第228条首次规定了秘密录音、录像、电话窃听、秘密收集电子数据等特别程序调查措施。这些只是越南立法者根据国际法建议的“普遍”秘密调查措施[1]中的基本和必要措施。除了列举允许的措施外,越南立法者还规定了此类措施的适用原则,即“刑事案件立案后或调查期间”,而现场检查等其他普通侦查措施[2]可以在刑事案件立案前实施。
侦查作为越南刑事诉讼的重要阶段,主要目的是收集确定犯罪行为、犯罪人的证据以及刑事案件中需要证明的事项的证据。由于特别程序侦查措施仅适用于危险性特别严重的犯罪,除对立案侦查和处理刑事案件的要求外,还应优先考虑适用过程中的预防犯罪要求。特别程序侦查措施的范围、时间、期限、案件对象、适用范围、类型等,也应当由相关主体审慎考虑,以符合对已立案侦查犯罪的控制要求,同时防止权力滥用和侵犯公民基本权利。此外,特别程序侦查措施也应与公安部队采取的专业措施区别开来。
适用特别程序调查措施的案件
为了保证特别程序侦查措施在预防和打击犯罪过程中的有效性,尽量减少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该法第224条仅规定了两种可以适用这些措施的情况,即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毒品犯罪、腐败、恐怖主义或洗钱犯罪等[3];以及适用于被归类为特别严重犯罪的其他有组织犯罪[4]。这些规定可以理解为,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毒品犯罪以及腐败、恐怖主义或洗钱犯罪,主管机关可以决定在任何情况下采取特别程序调查措施,而不必遵守犯罪严重程度和刑罚框架的规定。对于其他犯罪,只有当此类犯罪被视为 2015 年《刑法》中定义的特别严重和有组织的犯罪时,才可以适用这些措施。
决定采取特别程序调查措施的权限和责任
根据该法第225.1条,省级以上侦查机关负责人、军区级以上军事侦查机关负责人可以决定适用特别程序侦查措施[5]。对这些人员采取特别程序侦查措施的决定,必须根据本机关预防、打击犯罪的实际需要或者省级人民检察院、军区级军事检察院检察长的书面请求。区级侦查机关、地区军事侦查机关受理侦查的案件,区级人民检察院、地区军事检察机关负责人应当与区级人民检察院、地区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就可以适用的特别程序侦查措施及适用理由交换意见。同时,区级侦查机关或者地区军事侦查机关负责人应当将书面请求与案卷一起送交省级侦查机关或者军区级军事侦查机关负责人,供省级侦查机关或者军区军事侦查机关负责人审议并决定是否适用特别程序侦查措施。
采取特别程序调查措施决定的作出和执行程序
在作出采取特别程序调查措施的决定时,主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法第224条的规定。这意味着,他们必须认识到这些措施对于解决刑事案件的重要性,同时认识到这些措施对目标主体的影响。只有这样,这些措施的运用才能有效,防止权力滥用,避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采取特别程序调查措施的决定[6],必须载明对象主体、拟采取的措施、适用期限、地点、适用主体等必要信息。它还必须包含《守则》第 132.2 条规定的信息,包括: (i) 决定发布的序列号、日期和地点; (ii) 作出决定的理由; (iii) 决定的内容; (iv) 决定签署人的全名、职务及印章。
在申请程序上,适用特别程序侦查措施的决定,须经发证机关同级检察机关批准后执行[7]。特别程序侦查措施申请决定人经同级检察院批准后,应当书面请求人民公安部队、军队专门机构适用特别程序侦查措施,以利于案件查清。在本办法适用过程中,侦查机关负责人、主管检察院检察长以及适用本办法决定的执行人,应当对适用的内容、目的和预期结果予以保密。
特别程序调查措施的适用期限
该法第226.1条规定,适用特别程序侦查措施的期限为检察长批准适用特别程序侦查措施的决定后两个月。案件复杂的,可以延长调查期限,但不得超过本办法规定的调查期限。也就是说,刑事案件适用特别程序侦查措施的期限,取决于法律规定的案件侦查期限。前述期限届满前至少10日,作出适用特别程序侦查措施决定的侦查机关负责人认为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书面提请批准该决定的检察长审议决定延长期限。为侦查属于区级侦查机关、地区军事侦查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刑事案件而采取的特别程序侦查措施,侦查机关负责人认为需要延长适用特别程序侦查措施期限的,应当书面提请省级侦查机关负责人或者军区级侦查机关负责人按照上述程序作出请求延长特别程序侦查措施适用期限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