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副总理陈红河于 7 月 4 日签署了第 21/2025/QD-TTg 号决定,正式引入了作为绿色分类标准一部分的投资项目认证标准。
绿色投资项目环境标准
根据7月4日第21/2025/QD-TTg号决定,该决定规定了绿色分类下的投资项目的环境标准和认证,投资项目必须满足两个标准才能被认证为“绿色”。
首先,项目必须取得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评价结果核准决定、环境许可证或者环境登记证,依法免予办理环保手续的投资项目除外。
二是项目必须属于环境保护领域或者产生环境效益,并符合21号决定附件一规定的要求。
该决定定义了有能力根据绿色分类法认证投资项目的实体。其中包括有权根据环境保护法评估或批准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或颁发投资项目环境许可证的国家机构。
其接着说,独立的认证机构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法人资格;并在越南进行商业登记或根据国家主管机构的决定成立。
此外,该认证机构必须是从事商业性提供合格评定服务或具有合格评定职能的机构;或商业提供审计服务。
它还必须具有符合有关合格评定和保证业务的相关国家或国际标准,或越南当局依法发布的修订或替换标准的管理体系和运营能力。
投资项目绿色认证
根据项目业主或绿色债券发行人的要求,第21号决定规定了绿色分类下投资项目的认证形式。
关于国家主管机构的认证,项目业主将要求国家主管机构证明其投资项目属于绿色分类,同时办理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评审或批准评估结果或颁发环境许可证的行政程序。
负责评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颁发环境许可证的国家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评审或考虑颁发环境许可证时,对投资项目是否符合绿色分类标准进行评估和认证。环境影响报告书评审结果或者环境许可批复决定中必须载明认证结果。
对于独立认证机构的认证,项目业主和绿色债券发行人将向独立认证机构提交申请,要求其投资项目获得绿色认证。
独立认证机构将审查申请,确保独立性和客观性符合其标准。认证的期限和费用将由独立认证机构与项目业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