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政府最近推出了新的激励措施,以支持创新型初创企业、个体承包商以及越南原产的创新和高科技产品,并规定了产品从这些激励措施中受益的条件。
政府提供新的激励措施来支持国内承包商、创新型初创企业及其产品。这些激励措施由 2025 年 8 月 4 日第 214/2025/ND-CP 号法令规定,详细介绍了《招标法》中有关承包商选择的多项条款和实施措施,旨在通过为国内企业在投标过程中提供优势,帮助其更有效地竞争。
对创新型初创企业和个体承包商的国内承包商的激励措施
为了鼓励创新型企业和个体承包商更有效地参与市场竞争并创造有利条件,新法令第九条规定:
- 国内创新型企业提供该法令第六条第四款规定的创新产品时,自产品首次生产并进入市场流通之日起至少6年内,无需满足收入和同行业经营年限的要求。
- 招标法第10条第1款g点规定的国内承包商在提供货物或提供服务时,无需满足资格评估中的竞争保证条件以及经主管部门认可后五年能力和经验要求。
- 国内创新个人、个人团体或创新创业企业生产的本令第六条第四款规定的创新产品参加投标时,可享受本令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奖励。
——境内创新企业提供的本令第六条第四款规定的创新产品参加国内或国际招标时,享受本令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奖励。
对越南原产创新产品的激励
第214号法令规定了对越南创新产品投标的激励措施,包括采用不同投标方法时的分数计算方法和排名。
《招标法》第 10 条第 1 款 i 点规定的越南创新产品的激励措施如下:
- 如果采用最低价法,则将货物投标价格(经过纠错、偏差调整和扣除任何折扣后)的15%添加到承包商的总投标价格中进行比较和排名。对于国内生产成本率低于50%的奖励商品,将在总投标价格中加上7.5%的金额(经过纠错、偏差调整和扣除任何折扣后)进行比较和排名。对于国内生产成本率达到50%以上的优惠商品,在总投标价格中加上投标价格(经过纠错、偏差调整、扣除折扣后)的5%进行比较和排名。
- 若采用评估价法,则在评估价上加上该商品投标价(误差修正、偏差调整、扣除任何折扣后)的15%进行比较和排名。对国内生产成本率低于50%的奖励商品,在评标价中加收中标价(误差修正、偏差调整、扣除折扣后)的7.5%进行比较排名。对国内生产成本率达到50%以上的奖励商品,在评标价中加收投标价(误差修正、偏差调整、扣除折扣后)的5%进行比较排名。
原产于越南的创新产品享受奖励的条件
根据新法令,原产于越南的以下创新产品可享受激励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