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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国王国家机器内的权力下放和授权

越南最后一个君主国阮朝明明国王(King Minh Menh,1820-1840 年)发起了大力的行政改革,封建国家机器的组织更加有效和高效。

核心摘要:越南最后一个君主国阮朝明明国王(King Minh Menh,1820-1840 年)发起了大力的行政改革,封建国家机器的组织更加有效和高效。

河内法大学国家与行政法学院

越南最后一个君主国阮朝明明国王(King Minh Menh,1820-1840 年)发起了大力的行政改革,封建国家机器的组织更加有效和高效。国王重视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的职责、任务和权力的明确和具体划分,同时加强国家对被授予国家权力的组织和个人的监督。

权力下放和授权原则

在越南封建国家特别是阮朝的国家机器中,国家权力集中在国王手中。因此,组织国家机器的措施旨在巩固权力、限制其滥用并防止派系统治的危险。

职位与责任挂钩。国家机器内的机构和个人的权力有明确的划分,并伴有相应的利益和责任。他们的职位越高,他们的权力和责任就越大。与职位和职责相对应的优先制度也适用于官员,以鼓励他们履行职责。 [1]

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划分明确,基层有自治权和自决权。明明王执政期间,作为基层的乡级行政机构具有很大的自主权,管理着以灌溉为主的生产组织、调节社会各阶层关系、维护安全、管理公共财产、分配公共土地、促进教育、社会保障和救济、组织文化和精神活动等几乎社区生活的各个方面。甚至税收和征兵也是由社区为国家进行的。基层行政机构由村长领导,村长由当地人根据国家规定的一定标准选举产生,而不是由皇室任命。国家认可乡村公约,将其视为国家法律的一部分,有助于确保其更有效的执行。

权力下放和授权与权力控制机制和问责制密切相关。对作为命令执行者的官员的监督有多种形式:国家机构之间的相互监督和报告、国家机构之间的相互监督、中央政府对地方行政机构的监督、国王派出的小组进行突击检查和监督,以了解当地情况并惩罚地方官员的腐败和骚扰行为。尤其是一个具有真正权力和独立性的专门监督机构“Do sat vien”的建立,有助于限制官员滥用权力。此外,明明国王统治时期的法律也明确规定了官员的报告责任。

影响明明国王国家机器内部权力分散和权力下放的因素

+政治因素:阮朝的国家模式是中央集权的绝对君主制,以国王为首,掌握所有国家权力。然而,国王不能亲自行使所有权力,而必须将权力委托给一批协助他执行这些权力的官员。这些官员仅担任顾问和协助职能,而最终决定权则由国王决定。这有助于巩固国王的权力,但影响了官员履行公共职责的积极性、创造性和灵活性。

+ 法律因素:阮朝的法律体系相当多样化。关于官员责任的法律规定明确规定了违法行为并附有惩罚措施。明确官员公务责任制度,有利于官员明确自己职责范围内的权力和义务,正确、规范地履行国家赋予的任务,同时震慑和限制履职中的违法行为。

+意识形态因素:儒家、法治以及传统政法意识形态影响了权力下放和授权法律的划分和执行。

儒家思想凸显了官员对国王的忠诚。与此同时,越南传统的政法意识形态,包括自治村和公社,或者重风俗轻国家法的思想,对基层政府的分权和放权产生了影响,以承认、尊重和赋予村和公社广泛的自治权。

推行村公社自治,有利于减少国家对公社一级统治机构的投入,减轻国家的工作负担,同时增强村社执行国家政策的力量。

然而,村庄和公社的自治制度却产生了负面后果。村官经常与地主勾结,操纵、控制村务,导致国家政策失效,产生村霸队伍,降低国家对基层管理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