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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确认教师的法律地位和福利

9月5日是新学年的开始,对于全国师生来说是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日子。今年,国民议会通过了《教师法》,这一里程碑式的框架确立了教师队伍的法律地位、权利和福利,进一步凸显了这一时刻。

核心摘要:9月5日是新学年的开始,对于全国师生来说是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日子。今年,国民议会通过了《教师法》,这一里程碑式的框架确立了教师队伍的法律地位、权利和福利,进一步凸显了这一时刻。

国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教师法》,这是第一部全面规范教师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和福利政策的专门法律。

该法共九章42条,肯定了教师作为教育部门核心力量的作用,承认教师在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强调教师必须受到尊重、保护和尊重。

该法的一大亮点是确立了公立和非公立教育机构教师的法律地位。因此,公立教育机构的教师根据公职人员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享有公职人员的权利。同时,民办教育机构教师按照劳动法等法律规定行使权利。

法律规定了不得对教师实施的某些行为,例如未正确执行有关法律规定的教师制度和政策;在主管部门发布正式结论之前,张贴或传播旨在指责教师专业表现的信息。

在工资政策方面,法律规定公立教育机构教师工资在非工商行政管理单位工资等级制度中排名靠前。他们还有权根据工作性质和地理位置获得基于工作的奖励津贴和其他津贴。对幼儿教育机构、专门学校教师给予较高工资和津贴;以及在少数民族、山区、边境地区、海岛以及与正常条件下工作的同龄人相比社会经济条件极其困难的地区工作的人员。

该法还为幼儿机构教师提供了提前退休的选择,允许他们比法定退休年龄提前五年退休,且养老金不减少,前提是他们缴纳社会保险费至少15年。

相反,公立教育机构中的教授、副教授、博士学位教师以及专门领域的教师,如果愿意,可以延长其退休年龄,并且教育机构要求延长其服务期限,但须符合教育机构规定的标准和条件。但博士学位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五年,副教授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七年,教授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年。但是,他们不得担任管理职务。

值得注意的是,教师行为准则首次被编入法典。该法律第 10 条概述了教师在与学生、同事、学生家庭和社区的关系中的行为准则的道德标准。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教师的禁止行为。规定,公立教育机构教师不得从事公职人员法及相关法规禁止公职人员从事的工作。同样,禁止民办教育机构教师从事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禁止的行为。

此外,禁止教师以任何形式歧视学生;伪造录取或评估结果;强迫学生参加额外课程;索取未经授权的付款或礼物;并滥用职权从事违法行为。- (VLL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