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被任命为特别法院的外国法官以及被任命为特别法院的越南公民的任期为自任命之日起五年。
担任专门法院法官的外国人必须曾担任过具有适当专业知识的法官、律师或专家,并具有至少10年审理专门法院管辖范围内的案件的经验。
这些规定在专门法院法草案中进行了定义。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就该法征求意见,该法将作为审理和解决国际金融中心投资经营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
该法律草案规定了国际金融中心专门法庭的组织结构、职责和权力。
它还管理程序和法律应用,以确保特别法庭的运作。
专门法院的组织机构包括专门一审法院、专门上诉法院及配套机构。
裁决和解决在国际金融中心投资和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争议;适用外国法律、外国先例、国际商事习惯,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任务和权力。
一审专门法院有权按照规定的一审程序解决和裁决争议和索赔。特别上诉法院有权解决和裁决针对特别初审法院的判决和决定提出的上诉。
专门法院院长对专门法院管辖范围内的案件与首席大法官有管辖权争议的案件有最终裁决权。
法律草案规定,国家对法官、书记员、专家和专门法院工作人员的报酬、工资、津贴和其他福利实行特殊的激励政策。
据此,报酬、薪金、津贴和其他福利不得低于在国际金融中心执行和监督机构工作的官员、公职人员、公务员和雇员,且在服务期间不得减少。
针对专门法庭案件审理的需要,对法官、书记员、专家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培养也有专门的政策。
在程序规定方面,专门法院的程序比常规程序解决案件更加快速、高效、缩短时间、简化程序。
此外,还根据英美法系国家的传统,增加了一些条款,以维护对抗式审判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