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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共投资政策颁布

第 275/2025/ND-CP 号政府令明确了待评估资金来源和资金平衡能力的限制,并规定了公共投资计划变更的权限。

核心摘要:第 275/2025/ND-CP 号政府令明确了待评估资金来源和资金平衡能力的限制,并规定了公共投资计划变更的权限。

政府最近颁布了第275/2025/ND-CP号法令,对4月8日第85/2025/ND-CP号法令的多项条款进行了修订和补充,详细说明了公共投资法的多项条款。修改和补充的重点是完善专项项目和资金来源评估的法律框架,明确公共投资计划的修改机制,确保其灵活性和有效性。

核电项目五步程序

新法令的补充条款之一是第9a条,规定了在总理职权范围内决定核电站项目投资政策的详细命令和程序。

决策过程包括五个步骤:

。任务分配:总理指定一个部委、中央机构或地方政府作为主要负责项目实施的机构。该机构得委托其所属单位制定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然后设立评估委员会(或组织评估)并最终确定项目报告,提交总理。

。设立国家评估委员会:总理设立以工业和贸易部部长为主席的国家评估委员会或指定工业和贸易部作为负责预可研报告评估的机构。

新法令允许在报告制定过程中同时设立国家级评估委员会。理事会可以邀请专家、有经验的组织和个人参加评审。

。财政部的资金评估:财政部主要负责评估资金来源、资金平衡能力和资金配置方案,并将评估结果报国家评估委员会(或评估机构)。

。报告定稿:国家评估委员会或负责评估的机构将其正式评估意见发送给负责制定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机构,以完成并向总理提交文件。

。发布总理决定:总理审议并决定项目的投资政策,包括项目目标、规模、投资总额、地点、实施期限,以及项目实施的特殊机制、解决方案和政策。

新的规划和资金来源调整程序

新法令第15a条规定了公共投资计划和项目待评估资金来源和资金平衡能力的限制。

。关于下一期的资金来源:主管机关通报下一期公共投资资本总额(公共投资法第59.4条规定)后,如果该金额高于公共投资法第36a.1条规定的限额,各部委和地方应评估预期资金来源,以确保预计总投资不超过公告的总资本额。

。关于“等待”资金来源的项目:资金来源已经评估的计划和项目(虽然在当前的中期公共投资计划中尚未平衡)以及按照先前设定的限额批准的投资政策,在资金来源具备的情况下,可以继续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