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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海上风电融资的新标准

越南政府就海上风电投资者的最低特许资本和股权资本提出了新建议。

核心摘要:越南政府就海上风电投资者的最低特许资本和股权资本提出了新建议。

提出海上风电融资的新标准
提出海上风电融资的新标准

11月24日,国会常务委员会就《解决2030年国家能源发展困难的决议草案》提出意见。

在草案中,政府增加了海上风电发展的规定。进行此类项目调查的企业还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以电力生产和经营为注册业务,注册资本最低为4亿美元,自有资本至少占批准投资总额的15%。

2031年前,政府计划赋予省级人民委员会批准相关项目投资政策的权力。只有一名投资者提出建议的,省人民委员会将按照规定进行评审,批准投资政策。

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者报名的项目,将根据优先标准确定中选企业:一是项目所在地预期电价较低;其次是前期资本较低、企业财务能力较强、提交有效申请材料较早。

政府还提出,对相关项目免征或减免海域使用费。此外,在整个贷款偿还期内,向国家电网出售电力的企业将获得其多年平均发电量90%的最低承购合同保证。

工贸部部长Nguyen Hong Dien表示:“国内外投资者提出了许多建议,要求对OSW电力项目进行实地调查并获得投资政策批准。越南目前缺乏发展所需的基础调查数据,也缺乏到2030年支持该行业的同步港口基础设施。”

迪恩部长表示,因此,需要一个高级机制来加快已列入已批准电力总体规划的项目的实施,特别是那些计划在2030-2035年上线的项目。

根据调整后的电力发展八规划,越南到2030年将拥有6,000MW的OSW电力,到2035年将拥有17,500MW。到2050年,该电源的容量预计将达到113,000-139,000MW。

与此同时,国会主席陈青敏要求在决议草案中澄清政府对企业和企业的间接担保的形式,并全面评估该规定对公共债务安全和财政稳定的影响。

他还要求起草机构关注直接购电机制的规定,或者购电协议中的电价是否以美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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