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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

上一年总收入不超过30亿越南盾(114,000美元)的企业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上一年总收入超过30亿越南盾但不超过500亿越南盾的企业适用17%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核心摘要:上一年总收入不超过30亿越南盾(114,000美元)的企业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上一年总收入超过30亿越南盾但不超过500亿越南盾的企业适用17%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根据政府新颁布的法令,许多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详细实施企业所得税法的第 320/2025/ND-CP 号法令,除特殊情况和符合优惠税率的情况外,标准企业所得税 (CIT) 税率为 20%。

具体来说,上一年总收入不超过30亿越南盾(114,000美元)的企业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上一年总收入超过30亿越南盾但不超过500亿越南盾的企业适用17%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确定适用上述15%和17%税率的依据的收入总额,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收入总额(不含收入扣除)、财务活动收入以及企业经营成果表中规定的其他收入。

新法令还规定了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时的可扣除费用。

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时可扣除的费用包括使用非现金支付文件每次交易购买商品、服务和其他付款 500 万越南盾或以上的费用。

可以扣除的费用还包括市场研究费用;服务于新产品和服务开发的产品和服务的研究成本;开发新产品和服务的项目不成功或必须停止的投资成本。

免费赠送给客户的商品的销项增值税也可扣除费用。- (VNS/VLL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