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引渡是国际合作打击犯罪中最重要的活动之一,受到 2007 年《司法协助法》的监管。经过16年的实施,虽然引渡程序取得了积极成果,但该法也暴露出了不足和局限性。
Nong Duc Tai [1] , LL.M and Nguyen Hong Son [2] , LL.M
引渡是国际合作打击犯罪中最重要的活动之一,受到 2007 年《司法协助法》的监管。经过16年的实施,虽然引渡程序取得了积极成果,但该法也暴露出了不足和局限性。在现代背景下,越南的法律体系有必要将党和国家关于司法改革和国际法律融入的方针和政策制度化(如2005年5月24日政治局第48-NQ/TW号决议所述,《关于到2010年建设和完善越南法律体系的战略,以2020年为目标》,2005年6月2日关于该战略的第49-NQ/TW号决议) 2020年司法改革和2025年4月30日关于改革立法和执行以适应新时期国家发展要求的第66-NQ/TW号决议)。因此,颁布新的引渡法势在必行。
实践中,2025年《引渡法》的颁布也非常及时,它延续了2013年宪法强调尊重、保护和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的制度化进程。最近颁布的法律包含与引渡国际合作相关的新条款,例如 2015 年《刑事诉讼法》(2021 年修订)和 2019 年《刑事判决执行法》。因此,有必要修改引渡规定,以确保法律制度的一致性和统一性。
目前,越南已签署22项多边条约、10项包含引渡条款的双边司法协助协定以及18项双边引渡条约。法律审查显示,2007年《司法协助法》中关于引渡的若干条款与这些条约和协定并不完全一致(例如有关紧急逮捕、财务义务、被引渡人过境以及特殊原则的条款)。因此,《引渡法》的颁布将有助于越南履行其国际承诺和义务,为谈判和签署新的引渡条约提供法律依据,从而提高该领域国际合作的有效性。
此外,国际经验表明,各国普遍制定专门的引渡法以方便实施。中国、印度、英国、加拿大、日本、泰国、新加坡、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等国都制定了关于引渡的具体立法。联合国于2004年颁布了《引渡示范法》,为各国制定本国立法提供参考。在区域层面,东盟已通过《刑事事项司法互助条约》,并正在起草《东盟引渡条约》。此前与越南签署民事和刑事司法互助协定的国家近期均表示希望谈判并签署单独的引渡协定,以便利实施。
新引渡法的显着特点
2025年《引渡法》(以下简称《法》)已于2025年11月26日通过,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四章45条,其中与《司法互助法》有关引渡的条款相比,修改27条、新增23条、删除1条。
第一章主要规定了该法的管辖范围,规定了越南国家机关在越南与外国之间引渡过程中的原则、权限、条件、程序和责任。关于适用对象,该法适用于越南机构、组织和个人,以及参与越南引渡的外国机构、组织和个人。该法还对相关概念和术语进行了明确的定义,以确保与监管范围一致并便利其适用,包括“引渡”和“被请求引渡人”的定义。它继承了《司法互助法》的原则,并针对引渡领域进行了一些适当调整。
特别是对于引渡中互惠原则的适用,该法增加了适用该原则的条件,并将适用决定权从外交部移交给公安部。此外,对于需要引渡的案件,该法继承了之前的规定,但增加了请求涉及多项犯罪行为,且每项犯罪行为均构成越南法律和外国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且其中至少一项行为符合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或剩余刑期至少六个月的条件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越南可能同意引渡犯有所有这些行为的人。当越南为请求方时,公安部可以请求外国主管机关同意类似案件。这一补充规定符合国际惯例。
第一章还规定了引渡案件中死刑相关的通知,规定如果外国要求越南对被引渡人不判处或执行死刑,公安部要承担主要责任,并会同有关部委、机构对此给予详细指导。这被认为是一个非常重要和敏感的问题,因此受到明确的监管。
本章规定,被引渡的人不得因引渡请求所述罪行以外的任何罪行被起诉或强迫服刑,也不得被引渡到第三国,但法律规定的情况除外。关于被引渡人的过境,该法比之前的法律更加详细,要求在被引渡者过境越南领土时事先书面通知公安部。除非另有约定,请求国负责管理过境期间的人员并承担所有相关费用。如果越南要求外国允许过境,公安部将必须与外国协调办理必要的程序。越南政府将对此条款提供详细指导。
本章还规定了引渡请求档案、引渡所用语言、领事合法化、引渡的国家管理、实施费用和有条件引渡。与之前的法律相比,这些被认为是新的规定,符合国际法和惯例,并回应了越南与外国缔结的引渡条约所涵盖的情况,从而有助于防止有罪不罚现象。
该法第二章规范了从外国引渡到越南的程序,强调了几项关键条款。第十八条规定,中央引渡主管机关、程序机关、刑事判决执行管理机构、刑事判决执行机构有权为刑事起诉或者刑罚执行或者执行提出引渡请求。从越南向外国发送的引渡请求档案的准备必须符合正式要求并符合越南作为缔约国的条约。此外,准备请求的机构负责将档案提交公安部审查,除非请求是由负责引渡的中央机关提出的。公安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0日内核实材料的有效性。如果外国当局要求提供额外信息或文件,则被请求机构将通过公安部提供补充,除非另有约定。公安部收到外国当局的引渡决定后,组成代表团将被引渡人从国外护送至越南。
可以说,第二章为处理从国外返回越南的人员提供了坚实的框架。该框架不仅有助于越南法律体系与国际规范的协调,而且还提高了实施的有效性,解决了先前法律文本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