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修订后的知识产权法于 4 月 1 日生效,体现了与全球趋势相协调的前瞻性努力。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子法律法规预计将在澄清某些新规定的范围和应用方面发挥关键作用,特别是与人工智能和数据挖掘相关的规定

在创新、技术发展和国际经济一体化日益深入的背景下,国会通过了《知识产权法》修改和补充法,以解决现行法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于2009年、2019年和2022年进行了修订。
通过明确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范围、初步将人工智能相关知识产权问题编入法典、建立使用已发表文本和数据进行研究和技术开发的法律框架,这些修正案对于企业和投资者制定和调整越南知识产权资产的保护、利用和商业化战略具有直接意义。
现行知识产权法在两个值得注意的方向上扩展了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定义。首先,保护客体不仅包括整个产品的设计,还包括产品的一部分(部分设计)的设计,而不是现行规定中仅限于整个产品或用于组装复杂产品的零件。部分设计的保护对于汽车和电子行业至关重要,其中特定组件充当核心品牌标识符。
其次,新法扩大了对非实物产品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而不是像现行法规那样仅限于实物产品。非实体产品可被理解为包括图形用户界面、图标、动画和运动效果、字体以及根据相关行业特定立法的某些数字资产的形状等。
在数字技术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这些形式的主题变得越来越普遍。这进一步使金融科技和教育科技公司能够保护其独特的用户体验免受侵权。
此次修正案使越南法律更加符合美国、日本、韩国、中国、欧盟和新加坡等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趋势。同时,它解决了现有立法在保护创造性成果方面的局限性,并增强了越南技术投资环境的吸引力。
修订后的法律的一个显着新特点是首次在法定层面承认与使用人工智能系统创建的主题的知识产权权的产生和确立有关的问题。
具体而言,修订后的法律第1.2条补充了现行法律第六条第五款,授权政府对使用人工智能系统创造的知识产权的产生和设定作出详细规定。
修订后的法律不承认人工智能为权利人,也没有具体规定对完全由人工智能系统创造的客体进行保护。根据现行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只能为组织和个人产生和设立。对于借助人工智能创作的主题,修订后的知识产权法采取了谨慎的态度,没有提供确定人类创造性贡献水平的具体标准,从而将此类问题留待未来的政府指导中解决。
因此,这种方法可能会在实践中引起争议,特别是在确定人类在人类与人工智能混合环境中创作的作品中的决定性创造性作用时。建议企业保持提示和改进的审核跟踪,以避免作品落入公共领域的风险。
修改后的知识产权法第1.3条对现行知识产权法第七条第五款进行了补充,允许将合法发表、公开的文本和数据用于科学研究、测试、人工智能训练,但不得对作者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合理损害。
该规定标志着知识产权法首次在法定层面将已发表的文本和数据用于研究、测试和技术开发活动(包括人工智能系统的培训)的使用编入法典。但不合理偏见的概念尚未明确界定,详细指导意见尚未出台。
由于商业生成人工智能应用程序可以产生与原创作品直接竞争的输出,因此确定什么构成不合理偏见将是一个关键问题,并且可能取决于子法律准则和争议解决实践。在这种背景下,企业和研究组织应密切关注实施法规,同时在设计和部署数据挖掘活动时保持谨慎,以降低与第三方知识产权发生冲突的风险。
虽然修订后的知识产权法允许使用合法发布的文本和数据进行人工智能系统的研究、测试和培训,但这种使用也可能涉及个人数据保护法的考虑。根据《个人数据保护法》,除法定的特殊情况外,个人数据的处理原则上必须征得数据主体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