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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 1946 年宪法中的国际条款

越南民主共和国成立后,胡志明主席就确定,确认国家主权、巩固独立的紧迫和必要任务是尽快组织选举,正式建立合法的国会,并颁布宪法。

核心摘要:越南民主共和国成立后,胡志明主席就确定,确认国家主权、巩固独立的紧迫和必要任务是尽快组织选举,正式建立合法的国会,并颁布宪法。

Nguyen Van Kim教授、博士生Tran Thi Hoa

在现代国家历史发展进程中,宪法是极为重要的政治法律文件,是确认国家主权、规范国家持续稳定发展最根本、最本质问题的最高法律基础。因此,越南民主共和国成立后,胡志明主席就确定了确认国家主权、巩固独立的紧迫而必要的任务是尽快组织选举,正式建立合法的国会,并颁布宪法。 1946年11月9日,越南第一届国会通过越南民主共和国第一部宪法——1946年宪法。

宪法的历史背景和基本内容

越南民主共和国的诞生标志着我国历史的转折点,使我们国家从封建殖民地君主制过渡到独立、民主和进步的国家。然而,革命政府是在复杂的政治形势下成立的,武装力量相当薄弱,面临着饥荒、文盲和外国侵略者的挑战。当时越南革命的使命是坚决捍卫新生的独立,同时建立新的政治基础,即为人民建立真正的民主政权。要实现这一目标,大选、颁布宪法、建立宪政被认为是至关重要的。

1945年9月3日,在第一次政府会议上,胡志明主席提出的六项紧急任务之一就是颁布宪法。他写道:“以前我们是绝对专制的君主政体,后来又是专制的殖民政权,所以我们的国家没有宪法。我们的人民没有自由和民主。我们必须有民主宪法” [2] 。随后,1945 年 9 月 20 日,他签署了设立宪法起草委员会的第 34-SL 号法令。 1946年1月6日,全国举行大选,选举第一届国民议会。国会第一次会议正式选举了宪法起草委员会。 1946年11月9日,国会第二次会议正式通过越南民主共和国宪法。

1946 年宪法由序言和七章组成。序言明确了这一时期国家的任务和宪法的基本原则。第一章规定了政府的形式。第二章规定了公民的义务和权利。第三章规定人民议会为国家最高权力机构。第四章将政府定义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第五章规定了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第六章规定了司法机构。最后,第七章裁决了修宪问题。

由于战时情况,1946年宪法未能正式颁布,人民议会普选未能举行。实际上,第一届国会承担了人民议会的职能。胡志明主席和政府以及国会常务委员会始终依据宪法的精神和内容来指导一切国家活动,直到1959年宪法颁布为止。

1946年宪法体现了人文视野和深刻的人道主义精神

在胡志明主席的指导下,1946年宪法是由早期接触和沉浸于西方资产阶级民主的爱国知识分子和法学家起草的。胡志明主席和制宪者在制定越南民主共和国第一部宪法时,以国家最高法律文件的形式确认了越南民族、人民和公民的基本权利。

首先,1946年宪法确认了越南民族的独立和统一。第二条申明:“越南是北、中、南不可分割的统一集团,拥有统一的领土、人口、国旗和国歌。”这种对民族根本主权的肯定,有利于促进全世界被压迫民族的斗争,符合人类文明的发展。

其次,1946年宪法承认越南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这是对人类文明进步民主思想的继承,反映了胡志明主席和建国者、宪法制定者的当代愿景。 1946年宪法第一条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越南人民。”通过这一肯定,越南人民从奴隶主的地位上升为国家的主人,决定了国家和人民自己的命运。

第三,1946年宪法承认并保护基本人权和公民权利。这是对人类文明价值观的吸收和肯定。 17、18世纪西方资产阶级民主运动中,思想家们在“人民主权”学说的同时,还提出并发展了“人权”学说。 1789 年的《权利法案》(美国宪法的一部分)和 1789 年的《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确认了任何人都无权否认或侵犯的自然权利。第一部宪法起草时,基本人权和公民权利再次在国家最高法律文件中得到庄严、正式的肯定。

1946 年宪法第 2 章 18 条中有 16 条规定了公民权利。因此,公民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平等权利;言论、出版、集会、迁徙、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产权;人身自由权;投票权;被选举权等

1946年宪法除了涉及人类基本自由的诸多内容外,还确立了普遍平等选举权的原则,规定年满18岁的越南公民,不分性别、民族和宗教信仰,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就在1946年宪法颁布之前的第一次大选中,这一原则在实践中得到了生动的体现。越南公民成为选民,尤其是妇女,她们第一次投票行使自己的掌握权。在第一届国会当选的女代表中,甚至在宪法起草委员会中,也有一位女性委员,那就是阮氏Thuc Vien。此外,1946年宪法还关注少数民族、贫困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这不仅体现了宪法的进步性,也体现了宪法深厚的人性。